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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意边疆司法改革 赢得理解支持认同(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改革背景】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各地、各级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民事、刑事案件均如此。多年来,刑事案件中财产刑执行率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部分难以到位的现象严重,一方面使得刑罚目的和被害人的合法

  【改革背景】“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各地、各级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民事、刑事案件均如此。多年来,刑事案件中财产刑执行率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判决部分难以到位的现象严重,一方面使得刑罚目的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成为影响人民法院执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空判率居高不下的事实,必须对被告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清楚了解,全面掌握,有效控制。在这一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机制适时而出。

  【改革举措】2009年8月,在红河中院的积极推动和红河州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红河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共同开展了“对故意杀人等三类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开展调查机制”的探索和实践。2011年年初,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云南高院确定以红河中院为试点,进一步探索、建立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清查、登记、保全机制。红河州政法委专门成立了“红河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红河中院草拟了《红河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和可以采取的调查与控制措施。随后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红河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进行查控的职责要求。同时,红河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也相继制定并下发《红河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实施细则》、《红河州公安机关开展犯罪嫌疑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实施办法》、《红河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红河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改革成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判前调查、控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通过试点,这项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查控工作取得较大突破。附带民事案件的履赔率明显提高,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障。二是大大缩短、压缩了犯罪嫌疑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的时间和空间,最大限度地提供了对被害人实施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去年4-10月份,红河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39件,涉及被告人459人,裁判金额人民币18829550.8元,实际兑付人民币7661097元,占总裁判金额的40.69%,兑付率较试点前同比提高18%。三是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上升,提高服判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执行和信访积案。今年4 -10月,红河州两级法院附事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结案339件,涉及被告人459人。其中,调撤结案126件147人,分别占总结案数的37.19%和被告人总数的32.03%,调撤协议金额人民币7289158.32元,实际已兑付6069028.3元,占协议金额的83.26%,同比增加了13%。四是负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财产刑履行义务的服刑人员履行率明显增加,附带民事和财产刑判决得到一定程度的执行。为了切实加强对服刑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力度,红河中院制定了《关于将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纳入罪犯减刑条件之一进行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州中院多次深入辖区内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和建水监狱,为近4000名服刑人员宣讲和阐释《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该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起至9月末,各监区报送的涉及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减刑案94件,共执行(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金额达人民币563123.50元,打破了长期以来罪犯在服刑期间基本不可能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局面。

  亮点之五:让司法充分发挥扶危济困的作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改革动因】云南全省129个县市中,有73个国家重点扶持县,5个省级重点扶持县,2008年全省贫困人口约占全国贫困人口的十分之一。而近几年来,各类案件处于高发态势,特殊的省情反映到司法领域,即涉诉人群中贫困人口比例较高,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比重大。2008年云南清理出历年执行积案8万余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达72264件。在这7万多件案件中,又有近1/5的案件因执行申请人生活极度贫困。特别是对于遭受犯罪侵害后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赔偿权的实现更加迫切而现实。在得不到赔偿,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障来缓解生活、医疗困难的情况下,有的涉诉特困人员可能采取一些不理智行为,或者无限上访。2008年在云南全省清理的8万余件执行积案中,有近86%的案件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些执行积案的申请人中有20%属于生活极度贫困人群。为帮助涉诉特困群众渡过难关,让这部分弱势群体恢复自救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云南高院提出了创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构想。

  【改革举措】2008年7月,经与宣威市党政领导协调,云南高院以宣威市为试点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确定了一项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党委、政府、法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各方面共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救助机制。2008年10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开始以云南最大的县级市宣威市为试点开展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宣威市政府首拨50万元作为此项工作的启动资金,并将之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充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同时,建立救助金募集制度,号召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经过近半年的行之有效的实践推行,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当地涉诉特困群众得到了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享受了低保、医保待遇,保障了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医疗,同时还消化了一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009年5月,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在全省推开。2009年10月,云南高院制定出台《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建立了具有云南特色的涉诉特困人员专项救助机制,该项机制的救助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种做法在全国属首创,在清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