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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赞新: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资企业的法律研究(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尽管如此,实践中,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设立内资公司和外商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案例一直数见不鲜。比如,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曾以专利使用权作价160万美元对公司进

尽管如此,实践中,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设立内资公司和外商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案例一直数见不鲜。比如,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曾以专利使用权作价160万美元对公司进行增资,该增资获得了商务部门的批准,并且该公司在2009年经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司法领域,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同样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比如,在“深圳北大双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应昌关于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 中,自然人杨应昌于2001年通过向公司授予专利技术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资,享有公司20%股权,出资技术许可使用权作价2900万元人民币,2007年,杨应昌以公司陷人“公司僵局”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2009年法院确认杨应昌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合法有效,具备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在“美国环球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等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 中,法院确认合资一方以技术配方、专利许可使用权及商标许可使用权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公司的行为有效,并确认该技术出资方股东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与第三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亦有效。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内在价值不在于对权利客体的占有,而在于对知识的使用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对股东而言,股东可以在投资的同时保有自主知识产权以便后续开发和继续使用;对使用者而言,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实现同样的经济目的。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尽快推进关于允许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的立法,以促进科技进步,更好地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面临的法律挑战

1.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有效期届满会否影响合资公司股东权益

法律对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的保护是有年限的,比如,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因此,常常会出现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间不及合资公司经营期限长的情形。

如果是以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属归于合资公司,所以该有限期的限制不成为问题。但是,在以上述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本身因超出保护期而消灭,其许可使用权随之终止,那么这是否构成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呢?

本文认为,作为出资的财产,无论是货币、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其价值都存在或升值或贬值之可能。近些年来,作为出资的土地许可使用权出现大幅增值的案例很多,但这并不导致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随之增加,也不导致对应的出资股东的权利增加。

作为出资的有形资产,在合资公司运作过程中因消耗和折旧而不断贬值,但这并不导致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随之减少,相应的出资股东的权利也不因此减损。

同样,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因其有效地使用年限在出资时即已经确定,在评估作价时通常会考虑其有效的权利期间,所以,其许可使用权的自然消灭也不应导致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随之减少。

2.许可使用期间的知识产权转让

以专利和专有技术出资是外商投资比较多的选择。如果外商以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权出资后,又将该等专有权转让予第三方,那么这种转让行为会否导致合资公司权利的损害?

首先,一般来说,在合资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以专利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持续持有该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并保证该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持续有效,以此来限制专利和专有技术所有权人对该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行为。
其次,如果出现有关合资合同未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人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而该所有权人的确发生了该等转让行为的情形,由于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均公示于公司章程,且商标及专利技术许可经权力机关备案公示,因此许可在先的许可使用权出资应可对抗后来的所有权转让,构成对该等知识产权所有权受让人的权利限制,以保障公司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
最后,如果在合资期间出现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人向第三方转让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情形,该转让行为并不会必然影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因为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只有合资方对外转让股权,并经其他合营方一致同意和报商务部门审批,才能发生合资公司股东的变更。 对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保护

知识创新属于高成本行为,以知识产权出资往往也比其他出资方式存在更高风险。如果说合资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以保障资本维持,股东也同样需要特定的法律保护以保全其出资财产的价值。

1. 在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签署详细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办理相应的 登记备案手续,如涉及专利许可使用的,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涉及商标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

2. 不同于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形式出资时出资股东可事先约定单方面终止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形,在以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资的情况下,由于出资股东将丧失对已出资知识产权的实际控制,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1)出资股东保留对已出资知识产权的有限继续使用权

合资各方可约定由出资股东保留对出资知识产权的有限度的继续使用,但为免造成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不实,继续使用之事实应纳人作价评估,在验资报告中充分披露,并公示于章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