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健军据此建议,鼓励企业自发承担召回责任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召回制度,提高产品质检、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水平,提升相关部门配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召回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对积极主动进行召回的企业给予精神上的奖励;三是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食品生产企业在落实食品召回制度方面存在召回成本、召回周期、问题产品如何处理、企业形象受损等多种顾虑。”向建军表示,若使企业消除这些顾虑,更及时的承担召回责任,就需要从制度角度加以促进。 从欧美等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食品安全召回险也不失为一种出路。对于企业而言,召回食品就等于是承认产品存在问题,这背后隐藏着很高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召回险的存将提高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建立食品召回保险制度之后,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召回险来填补部分召回成本,降低召回风险。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以及现有的执法体系和执法状况,将食品召回主体放在企业,还是立法应该倡导的。”孙颖认为,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措施的实施主体下放到地方,国家级的食药监部门仅是一个指导和统筹的作用,具体的监管实施是在县级以上的基层监管部门,而基层的执法能力建设还并不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提高执法以及检测、监督管理的能力。 孙颖就《办法》的实施最后建议道,要想实施好食品召回制度,企业的责任、地方食药监部门的监管能力,这两个方面都要配合好。此外,《办法》的实施还要有社会的监督,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企业主动停止生产进行召回—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参与全过程的监管—社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信息反馈的社会共治体系,这也是新食品安全法所倡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