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责任,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了企业违法的惩罚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但操作层面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2015年9月1日起,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采取多项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举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中,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成最大亮点。 食品召回首次全面规范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为了配合此法的实施,我们要有一个《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孙颖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此前也有食品召回的措施,但本次《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并以规章的形式首次全面、细致地规定了召回措施和制度,有非常大的进步意义。 不过,尽管《办法》有多项进步之处,但仍有专家认为,制度出台已然过于缓慢。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刘君利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即表示:“食品安全已经涉及到社会和谐等社会问题,涉及层次如此之广的情况下,国家的立法如此缓慢,这样一个条例,我是深感无奈的。”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办法》最大的亮点体现在监管和惩罚两个方面。 监管方面,《办法》鼓励行业协会和公众共同进行监督,对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要及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召回主体由生产经营者扩展至集中交易开办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分销主体。惩罚方面,提高了处罚下限,且将责令限期整改修改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警告并处罚,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自愿召回”之辩 “我们采取的是自愿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召回的方式,这一制度与美国非常相似,实际上我们也是参考了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做法,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又因地制宜地进行改善,并且是优于美国制度的。”孙颖告诉《法人》记者。 我国和美国一样,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即严重、可能导致一般损害、不会造成损害。召回的时间也是与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相似,但是其中也存在区别。 美国规定了企业在消费者投诉以及其他途径的提醒或告知发现问题后应该主动书面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评估之后分级。而我国法律的分级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召回等级的设定也是分为三级,食品生产者要在知悉食品安全生产之后,24小时之内启动召回然后报告,规定的是启动召回的时间和报告的时间。 这相当于是企业自己来确定是严重或者紧急,并向地方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报告,我国强调的是逐级报告,这一点也与美国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