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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监管进阶(2)

摘要:孙颖认为,我国监管机关的主导性不像美国那么严格,召回实施的过程中,具体处置措施也没有规定食药监部门必须参加,而只是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加。现有规定还是根据已有的体制和执法能力来确定,还不能做到完全由主

孙颖认为,我国监管机关的主导性不像美国那么严格,召回实施的过程中,具体处置措施也没有规定食药监部门必须参加,而只是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加。现有规定还是根据已有的体制和执法能力来确定,还不能做到完全由主管部门监督主导。

此外,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属于事后的处置,要求书面报告并进行存档。一般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企业自己要提出一套处置方式,企业一方在发现问题到报告到处置,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当处置方式不能确定时,由企业自己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来进行处置,但是这些过程都要严格记录,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存档。

“我们的食药监部门并不是完全主导的作用,但是要全过程地进行监督和管理,主动性还是在企业。”孙颖说,这一点与美国区别较大,美国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中起到更大的主导作用,其有权力要求企业召回,而且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评估来确定召回的级别。而我国不像美国那样规定是因为报告之后再评估、确定级别时间间隔将会较长,为了尽快地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本身的判断来进行处置,是符合我们国情的。

“尽管制度本身建立了,并且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相比较美国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我国罚款的力度并不是很大。”孙颖总结道。

操作层面难度大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召回问题食品的义务,但是食品召回涉及退货、换货、回收和销毁等多个程序,整个召回过程十分繁杂,成本消耗量高,会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严重的话还可能导致企业倒闭破产,所以极少有企业愿意积极应对这一问题。”向建军认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责任,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了企业违法的惩罚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但操作层面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

刘君利亦认为:“食品召回制度确有很多实际操作程序方面的困难。”

刘君利进一步解释说,比如保质期的问题,现代人崇尚的是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但如果没有化学或者其他防腐措施的话,食品可能很快就会变质,如果没等食品封存就溃烂了,在操作中就会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