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教授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划拨款项,是接受控股股东指令危害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不应为公司所吸收,而应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独立于公司的民事责任。 隋彭生教授还认为,在小股东诉大股东案件的在举证责任上,采取证据保全是必要的。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司法鉴定有助于查明事实。侵占公司财产的单位,应当返还财产或者予以赔偿。未尽职责的高管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潜在影响非常深远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指出,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公司法专家赵旭东一直强调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他对记者说,在一个公司当中,股权有大有小,股东有大有小,这是客观的,也是正常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存在控股的情况,也是完全合理的。那么不正常的、不合理的是什么呢?是对公司过度的控制。我们说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要消灭大股东,不是不允许控股,而是要求控股权正当、合理的行使。控股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至于构成对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这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北京市政协非公经济调研组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不无忧虑地指出,如果国有资本利用自身优势控股地位,侵占合资公司资产,剥夺小股东权利,民营资本作为小股东将毫无安全感,并将极大地影响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小股东面临的困境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可能会对国有企业改革带来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