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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转移控股子公司资产 中建八局及高管被诉侵权(2)

来源: 法制网 作者:郑剑峰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1
摘要:经过几个月独立尽职调查后,中建八局公司在2007年7月21日与郭丽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昂力公司全部作价1.7亿元,参与谈判的郭丽双、郭立成和中建八局公司约定,中建八局公司先以1.19亿元收购东方美亚公司持有的70%股

  经过几个月独立尽职调查后,中建八局公司在2007年7月21日与郭丽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昂力公司全部作价1.7亿元,参与谈判的郭丽双、郭立成和中建八局公司约定,中建八局公司先以1.19亿元收购东方美亚公司持有的70%股权,然后郭立成将其30%股权转让给郭丽双。

  但由于项目涉及拆迁,双方约定郭丽双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占有30%股权。国企大股东与个人小股东的“磨合”开始了,但他们之间的合作并不愉快。

  中建八局在2009年10月10日自行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波,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郭丽双知道后,向公司请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相关财务账簿等信息,均遭到拒绝。

  郭丽双在诉状中称,多次提出要求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但从未获得过回应,昂力公司没有向自己如实、完整披露过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经营情况。

  2011年9月,“府前观邸”项目销售完毕。郭丽双再次向昂力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复制2008年6月30日截至当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物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合同和销售、贷款情况。

  《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物会计报告”,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昂力公司却回函拒绝了郭丽双的请求。无奈之下,郭丽双只好诉诸司法途径,2011年和2013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次判决,要求昂力公司提供2008年至2013年之间上述资料。

  起诉大股东“掏空”公司

  郭丽双在起诉状中称,截至2012年,中建八局和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孚投资)从昂力公司挪用了超过4.3亿元,并始终未归还。

  起诉状还称,昂力公司的拆迁工作在2010年11月才完成,但早在2008年1月昂力公司就以“预付账款”的名义,直接向中建八局划款4000万元,并且向其关联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北京第八事业部”划款65万元。在知情权的诉讼中,从未看到过上述款项所对应的合同。

  昂力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昂力公司与东孚投资之间发生过多笔资金往来,资金高达数亿元。“但东孚投资并不是该项目工程承建单位,在知情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昂力公司人员也明确表示这些资金往来与东孚投资没有签订合同”,郭丽双的代理律师、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说。

  “昂力公司的全部销售收入已经转入中建八局和东孚投资,现昂力公司未经清算,但账面资产已无”,起诉状称,“这直接侵害了昂力公司的利益”。

  大股东的“任性”还体现在,起诉状称,昂力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全部财务账册早已被转移,这违反《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建八局总部位于上海。

  孱弱的公司治理机制对郭丽双维权完全失灵。昂力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高波、总经理江岩和郭丽双组成,郭丽双同时也起诉了两人,此外,起诉状还称,“由于被告的隐瞒,原告根本不了解公司监事熊瑶的情况”。

  中建八局相关负责人并未回复记者的采访请求,中建八局方面的诉讼参与人在接受采访时并未否认双方纠纷,但未予置评。

  必要的证据保全

  起诉状称,在2012年项目建成进行销售时,昂力公司仍不断有新的工程合同签定,而该等合同涉及的内容与建成的项目存在重复或根本不是项目所需。

  郭丽双怀疑中建八局和两名高管利用对昂力公司的控制权,肆意扩大开发成本,直接减少了昂力公司的利润额,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

  然而,这些线索都是郭丽双打赢知情权诉讼,在查阅昂力公司财务资料时发现,“但该等合同因被告要求怀柔法院不准许原告复印,故该等证据原告无法提供”。也就是说,郭丽双陷入举证困境。

责任编辑:郑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