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行政管理缺位天津港爆炸事故折射大型港口监管难(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7
摘要: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按照这项《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港口管理权逐步下放给地方政府。港口在下放后应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按照这项《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港口管理权逐步下放给地方政府。港口在下放后应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此后,各地港口陆续实现政企分开。例如,2003年11月,天津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职能转交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港务局转制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但是,这些大型港口的管理体制改革并不彻底,甚至还存在着“政企分而不离”的情况,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港口自建的公安、消防体系。

《意见》规定,在港航公安管理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港口公安管理暂维持现状,其所需经费仍由港口企业营业外列支和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办法解决。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类似天津港这样的大型沿海港口往往都建立了独立的公安、消防系统,直接服从港口集团的人事行政部门管理,在人员编制上不属于公安消防系统。

天津港公安局即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双重管理。

此外,天津港集团还通过天津港公安局组建了天津港内部的消防队伍,该消防队属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在编制上并不属于消防系统,且消防员大多为合同工。

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储备可燃性物资的大型仓库、主要港口等地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因此,港口企业自建专职消防队也符合相关规定。

但对于港口公安的角色,外界仍有争论。中国港口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秘书长杜麒栋表示,港口企业本身不应该建立自己的公安队伍。“港口企业其实需要的是保安,不是公安。”杜麒栋说。

但他同时也表示,由于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启动,港口公安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还难以解决。

“该管的没管上”,“想管的也管不上”

大型港口的管理为什么会出现“政企分而不离”的尾巴?在杜麒栋看来,这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港口监管部门没有行使好自己的职权,“该管的没管上”。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