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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山西“超体贴”女工条例 呵护这么细怎样落地(2)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2
摘要:张永英建议,在监管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规定》的相关内容列入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全国总工会及其下设的女职工部也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保障女职工权益。从女职工的角度来说,除加

张永英建议,在监管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规定》的相关内容列入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全国总工会及其下设的女职工部也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保障女职工权益。从女职工的角度来说,除加强维权意识外,还应找到具体办法,如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把《规定》和《条例》的内容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只有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自身多方合力,才能让《条例》真正走下纸面。

胡素锋坦承,《条例》的落地必然有一个过程。但就目前来看,有许多利好因素。

9月1日,山西省、市、县同日同步开展《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举行启动仪式、进行现场咨询、展板展示工作;举办全省《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竞赛、举办专题培训,培训宣讲员队伍;组织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依靠培训后的各级工会宣讲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宣讲活动,扩大《条例》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形成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社会氛围。

同时,人大、劳动、卫生、安监等部门还将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督查重点,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山西还推行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发现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由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对拒不协调处理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女职工也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会不会碍于情面与自身发展,不敢主张合法权益?胡素锋说,立法既是规范,也是引导。《条例》要求工会及时掌握女职工的诉求,引导她们按照法律法规享受权益。

张永英认为,女职工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确实存在,而这还是因为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要想破除这种现象,必须依靠政府的监管,提升监督质量,加大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了,职工的维权成本自然也就下降了。

三问 保护提高了,影响就业吗

增加企业成本有限,反倒可以提高效益

《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后,有人担心会增加企业负担,加剧企业对女性特别是未生育女性的歧视。那么,果真如此吗?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