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发布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特别细致入微,甫一公布,就引发社会关注。这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为什么会这么细?如何确保落实?这么细致的保护,会抬高女性就业的门槛吗?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问 条例这么细,有没有依据 将散见于各部法律中的原则细化,以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据介绍,近年来山西省总工会在全省范围内先后开展了10余项专题调研,发现社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视不够,女职工仍属于职场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益、人身权利被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处处长胡素锋说,我国妇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对完备,但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地方性法律,更应注重操作性、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将散见于各大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 “山西新条例的最大特点,是对女职工的‘五期’防护。”胡素锋介绍说,女性有属于自己的生理特点,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以前的法规没有把更年期放进去,是‘四期’防护,现在之所以改变,是因为对‘女性更年期生理大调整’有了更深的认识。特别是随着生活节奏加快,女性更年期提前;退休年龄延长,更年期往往发生在劳动过程之中。这就更需要用人单位和国家担起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责任。” 《条例》不仅规定,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同时也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的女职工,应当给予1至2日的休息。胡素锋说,这是因为有一部分人确实不能承受,应该休息。满3个月流产、满7个月引产也将享受法律保障。 此外,《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日;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日;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日;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日;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婴儿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且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条例》还要求,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女职工的安全。胡素锋说,“从人身侵害来说,女性容易被侵害,采取保护也有必要。”胡素锋还表示,目前不孕不育增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胎儿的健康。山西属于缺陷儿童出生率比较高的省份,更应该确保女职工优生优育。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张永英指出,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又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出台的《条例》,就是根据上述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比国务院的《规定》,山西的《条例》中出现了一些新内容,同时把一些原则性规定变成了具体规定,还是有突破和进步的。 二问 规定好是好,落实怎么保 大规模宣传+劳动执法检查、行政监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障得更加细致,无疑是好事,但怎样才能确保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