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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民企罹陷中信南宁分行亿元贷款“黑洞”(4)

来源: 法制文萃报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官认为,扬州永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用自己的重要财产为他人的大额借款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审慎地进行调查和作出决定”,言下之意是扬州永艺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官认为,扬州永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用自己的重要财产为他人的大额借款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审慎地进行调查和作出决定”,言下之意是扬州永艺为他人作担保不慎重,自食其果,故判决南宁中信胜诉。

对此结果,扬州永艺的代理律师、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陈宏文指出,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担保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权利和义务时,首先都应该诚实,司法机关也应该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处理担保纠纷。

本案中,首先,南宁中信为了转移自身的损失,故意隐瞒事实并与郑华相互串通,骗取永艺为其贷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之情形,扬州永艺与其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法庭审理本案可以得知,拓均洋公司及顺澳公司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铝锭”和“钢材”,但事实上,贷款被用于偿还旧贷,明显改变了贷款用途。郑华也指认整个账户均由原告采取封闭操作方式,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实际操作人为原告南宁中信。可见扬州永艺提供抵押担保时对贷款用于“借新还旧”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法庭审理中郑华承认,在借款前,拓均洋公司并没有实际开展业务,更没有获得利润,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显示其贷款前存在负债!可是南宁中信无视贷款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规定的贷款规则,违规给予拓均洋公司和顺澳公司高达1.69亿的授信,并实际发放近1.3亿的贷款,由此可以看出南宁中信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陈宏文律师梳理了本起贷款纠纷的脉络,认为是由于南宁中信自己的疏忽,先是违规发放贷款7900万元给拓均洋公司,结果被孙健卷走没有追回,形成资金“黑洞”;接着南宁中信又以多放贷款为诱饵,串通郑华找到扬州永艺骗取其提供抵押担保,然后又违规发放贷款约1.3亿元给拓均洋公司和顺澳公司,靠“借新还旧”暂时平账;最后通过诉讼手段将扬州永艺的资产占为己有,填补“黑洞”。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