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朱某的性格,朱某父亲称,他儿子身高1米83,但个性内敛,比较爱面子,有什么事情会放在心里,不轻易跟别人讲,“不过,有时候会跟我说下,比如谁说他了,他心里不舒服就会跟我讲”。另外,朱某比较倔强,不怎么听劝,认准一个理走到底。 而朱某的爱好,朱某父亲则说,朱某平时比较喜欢玩电脑,特别是网络游戏,玩起来会没完没了。 事发前,朱某有没有异常举动?朱某父亲说:“没有觉得儿子心情不好,他没有谈恋爱,也没什么烦心事,一切看起来都比较正常,所以我觉得是不是当时有什么事情刺激到他了”。 专家说法 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可向当事服务员追偿 当事服务员未满18岁,在此事中该负什么刑事责任?同时,关于民事赔偿,商家和当事服务员又该如何承担? 对此,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进军认为,从刑事责任角度来分析,服务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如轻伤或重伤)以及情节,对犯规嫌疑人进行量刑。该名服务员已满16周岁,已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应对故意伤害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民事赔偿责任来看,《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对受害人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的损失。暂且不论服务员与火锅店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其在工作中造成林女士人身损害,火锅店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 此事件中,服务员以火锅店服务人员的身份向林女士提供就餐服务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火锅店应当对林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林女士的损害系该名服务员故意造成,火锅店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名服务员追偿。 商家雇用未成年工 需向相关部门备案 据警方通报,朱某今年17岁,尚未成年。据朱某父亲称,事发时朱某离18周岁还差1个来月。“火锅先生”雇用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据1995年开始实施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同于不满16周岁的童工,今年17岁的朱某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