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管孩子”的父母,我国《民法通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条款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有下列七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但真正撤销了父母监护权的案子,目前在国内并不多见。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历年来全国受理的类似案件是“少之又少”。 记者梳理发现,自2015年1月1日《意见》实施以来,撤消父母监护权的“首例”是在江苏徐州发生的“生父性侵女儿”一案。在这一案件中,江苏徐州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民政局当庭表态,将采取助养或寄养方式,让孩子住在指定村民家。 “监护权干预”条款的落实,为何如此艰难? 王振耀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一方面,受“不打不成器”等社会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采取习以为常的态度,“一般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外人不便干预,导致法律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另一方面,专家指出,像小玲一样“住在指定村民家”毕竟不能成为监护“事实孤儿”的制度性举措。在“监护权干预”之后,我国目前还缺乏接受的“事实孤儿”的专职机构。 缺乏专职儿童保护机构是“症结”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了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而在实际操作中,王振耀认为,我国相关的体系却仍旧尚未健全。 “没有现代发达的儿童管理行政体系,保护儿童权益便很容易成为空中楼阁似的口号。”王振耀认为,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儿童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较为传统,政府行政职能缺失,执行力也不够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