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时,张惠鹏是北京某保安公司保安班长,和张惠鹏发生互殴的一方则是他同一单位的保安。2011年5月29日,张惠鹏下班后回到宿舍,因为内务问题与这位同事起了争执,之后发生互殴。事后同事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同事称,他的骨折就是张惠鹏拧伤的。 张惠鹏则对此予以否认,他认为自己虽与同事有过肢体接触,但同事的轻伤后果不是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同事在事发当天就医没有外伤,骨折诊断是事发后在另一家医院作出的。 一名保安证言称,和张惠鹏打架的同事在事后右手就受伤了。而事后赶到宿舍的两名公司人员称,在现场没有看到这位同事有伤。 2012年7月13日,张惠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之后,他回单位继续上班。 2013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惠鹏因内务问题与同事潘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由张惠鹏赔偿。 宣判当日,被取保候审的张惠鹏被法院宣布逮捕,羁押在看守所。潘某和张惠鹏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3日,一审法院重审后,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判决有所变化,对潘某的1.8万余元损失,由张惠鹏赔偿1.3万余元。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因在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赔偿5600余元。 2014年12月8日,张惠鹏总的羁押天数达到一年后,被取保候审。 张惠鹏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所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张惠鹏无罪。 2015年6月19日,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该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依法改判并且宣告张惠鹏无罪。 2015年8月7日,张惠鹏拿着无罪判决书,向曾经判处他有罪的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审法院于9月18日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向张惠鹏支付10万余元。 本版文/本报记者 高语阳 池海波 见习记者 周丹 摄影/本报记者 袁艺 线索提供/王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