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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钨钼矿退伙纠纷案延宕16年迎抗诉重审(2)

摘要:在当时的庭审中,陈昌有提出第一次的审计,是由四股东共同签字确认并共同提供票据,且由法院委托的司法审计结论,而后一份审计结论只是何利人个人委托,法院采信证据不应违背公平原则。况且,该审计结论存在多处虚

在当时的庭审中,陈昌有提出第一次的审计,是由四股东共同签字确认并共同提供票据,且由法院委托的司法审计结论,而后一份审计结论只是何利人个人委托,法院采信证据不应违背公平原则。况且,该审计结论存在多处虚列支出、重复审计的问题,部分财务票据只有何利人一人签字,没有其它股东或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是一份不具备真实性且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

然而,2010年1月20日,崇义县法院还是判决茅坪钨钼矿应支付何利人代付款172.70万元。2010年3月29日,陈昌有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但被裁定驳回。随后,陈昌有与何利人共同合伙的电站被拍卖,个人房产被查封。

省检察院认为采信证据不当提起抗诉

几年来,陈昌有不停向有关部门申诉,希望得到一份公正的判决。2011年3月4日,陈昌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但省高院经听证后驳回了陈昌有的再审申请。

2013年8月2日,赣州市检察院正式受理陈昌有的抗诉申请。审查中,赣州华昇会计事务所函告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其出具的报告是根据委托人委托范围、内容、期间及其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出具的,在审计过程中何利人提供了支付公司欠银行款100万及利息20105.6元的外部合法凭据,在此基础上审计暂列了公司欠何利人款。

函中还称,“如审计报告出具后出现新的证据或某方提供了新的资料请依据新证据重新委托相关机构出具新的鉴定或审计报告。”

“未经法人代表和其它股东同意,何利人是如何将股东移交给法院的原始凭证、财务账本拿出去审计的?这些重要的原始证据一旦遗失或销毁,该由谁来担责?”历经多年的奔波,陈昌有满腹疑窦。

2015年3月5日,江西省检察院出具赣检民监[2014]115号《民事抗诉书》,向江西省高院提出抗诉。

抗诉书指出,终审判决以赣州华昇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数据作为依据,系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该审计由何利人单方委托,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对财务资料真实性存在较大争议下,该次审计的送审材料由何利人单方提供,报告是在假设何利人所提供的票据是真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审计报告,并没有解决双方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即与何利人有关的财务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

中关联合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由法院进行委托,且是在送审财务资料经审判人员组织各方当事人核对认可的基础上形成的结论,其真实性、合法性已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终审判决采信何利人单方委托得到的审计报告来推翻之前的审计报告,证据不足。

同时,有新的证据表明,终审判决认定的“1998年2月17日何利人替合伙人偿还农信社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