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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生态公益诉讼分段审理探析(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失赔偿原则,我国法律支持既成、确定的损失[12]。海洋环境污染损失包括两类损失:(1)损失难以准(精)确计算,但是应然、必然发生的损失;(2)损失难以准(精)确计算,系可能发生的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失赔偿原则,我国法律支持既成、确定的损失[12]。海洋环境污染损失包括两类损失:(1)损失难以准(精)确计算,但是应然、必然发生的损失;(2)损失难以准(精)确计算,系可能发生的损失。即既成损失和过渡性损失。实践中发现,上述两种损失往往都通过数学推导方式加以分析并得出结论。但笔者认为,应将上述两种损失加以严格区分。对于既成损失,在无法准确计算的条件下,通过鉴定方式(评估方法为数学推演)得出的损失金额,是最接近真实的数据,应该得到判决的支持。而对于过渡性数据,因为条件没有成熟,未知因素没有确定,通过数学推演方式得出的结论仅是盖然性的推测,结论可能与随后发生的客观事实大相径庭。这种情况下,损失并不是必然,也并未固定,不应得到判决支持。应等到过渡性损失成为既成损失后,再行审理。因此,从损失的发生阶段及性质分析,认定损失的角度也应采取分阶段审理方式。“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印证了这一点,索赔方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一次成诉时全部提出请求,最终因为过渡性损失没有达到条件,仅凭数学推演方式得出结论不具说服力,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二)海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分阶段审理布局设计

  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应分为两个阶段的分段审理。

  第一阶段为固定事实阶段,包括污染物质排放量、污染物回收量、污染物质品质及挥发量、污染面积、清污剂使用量及使用后果、污染前、后海洋环境的质量状况等。鉴于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污染事实是损失请求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应将污染事实作为单独案件进行审理,并经过判决形式,使污染事实要素成为法律认定的事实,以方便下一步损失的鉴定、评估和计算。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也符合法理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13]的概念规定比较笼统,应为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从诉的分类来看,并没有排斥对事实的认定。法理所谓的“确认之诉”,即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中,不单包括要求法院裁判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还包括存在的形式,存在的范围。对此,目前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事实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

  第二阶段在污染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就损失加以审核、认定。该阶段,同样存在分段审理。对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客观、真实存在的,即属于既成损失的,通过鉴定、评估,加以精确认定,并判决予以认定。对于当前未明确过渡性损失,待事实要素已发生,损失已固定,即过渡性损失转化为既成损失后,又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做出损失认定的判决。

  这样,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生态公益诉讼,通过总体布局设计,并经两次分段审理,可以使体量庞大、内容复杂的环境污染诉讼分割为几个模块,使审理更加清晰,判断更加准确。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对于已经认定的污染事实及侵权要素,众多普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渔民、养殖户等可以直接加以使用,依次计算自身损失金额,遮蔽了普通民事诉讼(私益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弱的短板,从程序设计上保障了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有力于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圆满解决。

  注释:

  [1] 刘家沂.论油污环境损害法律制度框架中的海洋生态公共利益诉求[J].中国软科学,2011,(05).

  [2] 刘家沂. 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法律机制与国际溢油案例研究[M].海洋出版社,2010.

  [3] 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4.2、7、8条

  [5] 天津海事法院(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184号民事判决书.

  [6] 天津海事法院(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公共焦点部分.

  [7] 侯登华.试论海上溢油污染国家索赔的法律救济.海洋与渔业,2007,(02).

  [8] 天津海事法院(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生态损失与修复评估鉴定报告

  [9] 余晓汉.中国关于船舶碰撞的油污责任.广州海事法院调研与改革成果文选.

  [10]刘家沂.论油污环境损害法律制度框架中的海洋生态公共利益诉求.软科学研究成果与动态

  [11] 白佳玉.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初探——以油污治理为视角.西部法学评论,2009,(05).

  [12] 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3] 齐树洁.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