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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还是不捕,这是个问题

来源:戈壁斜阳 作者:戈壁斜阳 发布时间:2017-05-25
摘要:检察实务 “我是给她省了100元钱。” “那你为什么不给她把500元都省下,岂不是对她更好?” “......” “就说你给她省钱了100元钱,为什么不退给她?” “我打算事情完了再给她。” “你也没告诉她你为她省了100元钱?” “我还没来得及给她说。” “可是你
检察实务 “我是给她省了100元钱。” “那你为什么不给她把500元都省下,岂不是对她更好?” “......” “就说你给她省钱了100元钱,为什么不退给她?” “我打算事情完了再给她。” “你也没告诉她你为她省了100元钱?” “我还没来得及给她说。” “可是你随后又把其中50元钱支付到网络游戏中了。” “......” 这是我在对一起贩毒案件审查逮捕时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是个女孩,叫小芸,她自己也吸食毒品,一天她朋友给她在微信转发人民币500元,让她帮助购买毒品,她给卖家微信转发400元,卖家送来2小包冰毒,小芸就把毒品交给朋友。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2小包冰毒。 公安机关对小芸提请批准逮捕后,我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发现在公安机关小芸辩称100元钱是替朋友省的,只是她还来得及给朋友说,也没来得及还给她100元。 由于毒品对社会、家庭、身心都有很大的危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中如果小芸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且有贩卖的表现,而且要求小芸必须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但该案中小芸辩称其仅仅是代朋友购买,自己没有贩卖的故意,那么该案的重点也就落在于小芸对这100元差价的认识问题上了。 我到看守所对小芸进行了提审,本文开头就是我和她之间的问答,她显得慌乱而不知所措,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再就是不断重复这100元钱就是为朋友省的。 案情非常清楚,小芸确实收了500元,但用400元购买冰毒,剩下100元钱,转而就用来支付到网络游戏中了,只是她对这100元钱不承认是从中赚取的,坚持说是为朋友省下的。 捕还是不捕,这是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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