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175条运用但书规则的不当,使得该规定与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背离。时效延长本应该只是对实在没有条件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之“额外开恩”,也就是在此情形下对被侵害权利超过最长时效期间的特别法律救济,这实际上是以公平正义衡量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结果。而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法律规定较短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175条将时效延长的规定适用于最长时效期间之外的其他时效期间,显然有悖于时效延长救济和敦促权利行使的立法目的。对此,可以通过《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来逆证:“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显而易见,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普通时效主文的但书,而时效延长规定则仅仅是最长时效主文的但书。因此,按照本条但书规则,《民法通则》第137条中时效延长的但书本来就应该仅将其适用于最长时效期间。 规则四,但书须作严格解释不得予以扩张。为正确理解本条但书规则,需要先来明确严格解释与扩张解释的概念。所谓严格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来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严格解释原则要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和立法意图应当从法律正文所使用的词句文字中客观地加以寻找,解释的基本方法应当是以文义解释为主,系统解释为辅。”而扩张解释,则是指当法律文本的语词按其通常涵义解释的结果,与以理智立法者立场所作评价的结果相比显得过于狭窄时,以该语词的文义射程为限而在其边缘地带选取文义。那么为何但书只应作严格解释而不可扩张?因为但书作为对其前段主文作出例外、限制、附加条件等的法律规范,须用明确的、肯定的形式规定一定事项。或者说它是其前段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事项是特别指明的。“明确法律但书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特征的法律规范,立法者需要作出有关例外、限制、附加条件的规定时,即能据此标准作出是否使用但书的决定:凡能作出明确的、肯定的规定的,用但书,反之则不用但书。”既然但书的立法要求必须作出明确的、肯定的规定,当然就不能超过其字面的通常涵义来解释。 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诽谤地方领导的诽谤犯罪在一些地区被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这种做法是违反本条但书规则的典型例子,引起刑法理论界的严重关注和热烈讨论。赵秉志教授与他人合作发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对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理解”、曲新久教授发表“惩治网络诽谤的三个刑法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据此,作为公诉案件的诽谤犯罪,只能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将诽谤地方领导的诽谤犯罪作为公诉案件,岂止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的但书做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简直是在弄权枉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3条对该但书作了解释,规定七种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该说是遵循本条但书规则的。即使是其中第7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按照同类解释也必须是与前六项“性质相同、手段相似、后果相当”的行为。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 【通讯方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351100;手机:13905940207;邮箱:[email protected]. 周旺生:“论法律但书”,载《中国法学》, 1991年第4期。 [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周旺生:“论法律但书”,载《中国法学》, 1991年第4期。 周旺生:“论法律但书”,载《中国法学》, 1991年第4期。 参见曲新久:“刑法严格解释的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5日。 周旺生:“论法律但书”,载《中国法学》, 1991年第4期。 赵秉志 彭新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对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理解”,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曲新久:“惩治网络诽谤的三个刑法问题”,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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