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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律师:“刺死辱母者”案背后“重判即大快人心”司法时代已逝去?

来源: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18
摘要:黄坚明律师:“刺死辱母者”案背后“重判即大快人心”司法时代已逝去?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黄坚明律师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成为近期最轰
黄坚明律师:“刺死辱母者”案背后“重判即大快人心”司法时代已逝去?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黄坚明律师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成为近期最轰动的法治事件,刷屏各种朋友圈。个人观点:“刺死辱母者”案呈现“一面倒”态势,几乎所有评论都同情于欢。笔者尚未看到“力挺”聊城中院判决的新闻报道。作为专业刑事律师,笔者就关心一个问题:从应然、实然角度分析,山东省聊城中院应否、能否轻判“刺死辱母者”于欢,为何其重判结果换来的却是“全民抵制”困境呢?无他,从天津大妈案、内蒙古玉米案、聂树斌再审案、青少年买卖玩具枪支案等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的舆情动态,可以反映出一个简单道理:重判被告人即可换来社会主流人群“拍手称赞、大快人心、无过即有功”的司法时代已过去,民众对冤假错案、重罪重判司法乱象的恐惧,远远超过对犯罪本身的恐惧。毕竟,就整个社会而言,犯罪避免不了,但错案完全可以避免或得到有效控制。一、聊城中院应否轻判“刺死辱母者”于欢首先,基于被害人杜志浩已死亡的客观事实,从应然角度分析,聊城中院不应作出于欢无罪的判决,否则社会大众无法接受。同理,基于于欢及其母亲被非法拘禁、其母被公然侮辱等客观事实,此案也不应涉及死刑或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否则其社会影响,说不定会超过超贾敬龙案。聊城中院审案法官不至于如此不懂法律和司法实务。其次,聊城中院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而非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此客观事实表明:该院审案法官及相关领导,其内心追求的也许不是“重判”于欢,而是在“罚当其责”的同时,力求避免社会各界的非议和责难。须知,在司法实务中,在可判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两可”之间,基于“客观归罪原则”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并不少。但就“刺死辱母者”案而言,个人感觉,此案的社会影响,与天津大妈案和内蒙古玉米案相当,聊城中院处境有点“狼狈不堪”。最后,从犯罪结果角度考虑,在被害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前提下,判于欢无期徒刑,很难说此案是错案。相信此案也是聊城中院审案法官及主管领导反复推演、反复论证,艰难抉择之后的无奈选择。或许,聊城中院审案法官是怕社会各界的非议和责难,但更怕的是检察机关的抗诉和碰触徇私枉法罪的恐惧。因此,笔者判断:此案审案法官内心世界里追求的是力求轻判于欢,这点可能性应该是存在的。但从结果反推,其“审案尺度”、对犯罪的宽容、宽恕程度完全低于社会主流人群的预期,作出一个几乎不被民众接受的“冰冷”判决,寒了全社会的心。天津大妈案、内蒙古玉米案、聂树斌再审案、青少年买卖玩具枪案等社会热点案件,诸多断案法官都站在“社会正义”的对立面,足以证明某些法院、某些法官断案思维已全面落后于社会主流人群,他们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宽容、宽恕”程度已与时代已脱节,成为法治进步的阻碍。 二、聊城中院、山东高院能否轻判“刺死辱母者”于欢首先,从“断案”技术层面考虑,此案能否轻判于欢。个人观点,即便是故意杀人案,如母亲杀死新生幼儿案件,丈夫杀死妻子案件,只要法官用脑,总有可轻判的空间。在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被告人被轻判几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并不少。而故意伤害罪的罚则内容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官可选择空间非常大,绝非“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二选一”困境。其次,面对被害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犯罪结果,面对被害人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侮辱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案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显然,就立法层面、断案技术而言,审案法官不存在非重判于欢不可的适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最后,此案还存在一个核心问题,于欢应被“轻判”的最核心理由是什么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就此案而言,个人观点,于欢精神崩溃而“失控”,“激情伤人”成分,远远大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成分。因缺乏卷宗材料,笔者无意对此进行更深入的论证。至于涉案民警不作为、被害人存在殴打、侮辱于欢及其母亲、利息过高等法定、酌情情节,不应是于欢获得“轻判”的最核心理由所在。至于于欢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提到的起诉涉案民警不作为,在二审阶段将作无罪辩护等,从诉讼策略上考虑,确实可起到“以攻为守”的目的,但不应是于欢应被轻判的最核心理由所在。个人观点:聊城中院判案说理不充分,断案不作为的客观事实,更值得辩方重视。综上所述,个人观点,聊城中院“重判或轻判”于欢,本意应是追求“四平八稳”,结果却招致全民抵制。同样是个人观点,“刺死辱母者”案应轻判,可轻判,聊城中院、山东高院理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甚至不惜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对于欢作出相应的“罚当其责”的裁决。否则,一个冰冷的裁决,会寒了全社会的心,伤及法官们据以安身立命的司法公信力,最后得不偿失。显然,重判被告人即可换来社会主流人群“拍手称赞、大快人心、无过即有功”的司法时代理应早日逝去。 注:本文为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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