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认房又认贷”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如何是好?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5-15
摘要:北京购房人群大概可以分为三类人,分别是首次购房人群、换房人群和购买二套房人群。北京“317新政”出台后,其对于首次购房人群而言的影响仅仅是贷款年限由之前的最长30年变为现在的最长25年;对于购买二套房的炒房一族的影响仅仅是首付比例的提升,新政前普
北京购房人群大概可以分为三类人,分别是首次购房人群、换房人群和购买二套房人群。北京“317新政”出台后,其对于首次购房人群而言的影响仅仅是贷款年限由之前的最长30年变为现在的最长25年;对于购买二套房的炒房一族的影响仅仅是首付比例的提升,新政前普通住宅的首付比例是50%,非普通住宅是70%,新政后普通住宅提高到了60%,非普通住宅提高到了80%;新政对于换房人群而言影响最大,“认房又认贷”导致许多已经签约,付了定金,但还没申请贷款的买房人陷入困境,无法足额贷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对于换房人群的这种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发表了较为明确的意见。“认房又认贷”的限购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购房合同订立后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出卖人应当将已经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若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不予支持,如果经审查后,合同解除确实使得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原本在约定期限内能够实际履行,但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的状态,在此期间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买卖双方都没有违约的情形下,因限购政策出台导致合同解除,北京高院的意见是可以以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解除合同,买受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解除合同导致利益失衡,损失方可以要求受益方进行合理补偿。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于北京“317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情况的处理意见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房产纠纷处理的专业团队,微信平台:bjdlls888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