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2017年第1至3期(诉讼法学部分)
来源:啄木法੨ 作者:啄木 发布时间:2017-05-12
摘要:与友交流 刊发信息 按:前三期共发表诉讼法学论文14篇,其中民诉法学5篇(3篇涉及民事公益诉讼)、刑诉法学6篇、行诉法学3篇。 《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诉讼法学部分)1、完善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机制的理性思考——基于山东省相关实践的考察李蕊(济南大学
与友交流 刊发信息 按:前三期共发表诉讼法学论文14篇,其中民诉法学5篇(3篇涉及民事公益诉讼)、刑诉法学6篇、行诉法学3篇。 《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诉讼法学部分)1、完善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机制的理性思考——基于山东省相关实践的考察李蕊(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摘要: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是关于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贯彻实施的有机运行体系,包括制度要素和文化要素两个方面。我国当前的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是由行政应诉代理人制度演化而来,其在立法确认的过程中曾引起争议。基于山东省相关实践的考察,发现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在规范层面和应诉文化氛围方面都存在欠缺。规范层面的完善应立足于提高规范的等级与效力和实现规范的统一化。正确理解与认同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和公民转换理论、提高行政负责人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多措并举地培育行政负责人应诉的文化氛围。关键词:行政负责人;应诉制度;行政应诉2、论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摘要: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对于规则适用中的解释、裁量和漏洞填补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中应探寻其规范目的。在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探寻中,应尊重立法者所确定的规范目的,但在立法者目的不符合现实需求或者明显不合理时,司法者可以进行一定的修正。应深入发掘证据规则的实质目的,对于具有多元规范目的的证据规则,应合理选择其首要目的或优先目的。总体上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目的可分为五种类型,即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证明力评价进行规范、指引;保障当事人质证、询问等程序性权利;合理设置证明负担。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规范目的;立法者目的;实质目的3、论行政诉讼中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判定季晨溦(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判定起诉人是否具有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在起诉人并非城市规划相对人的情形下。在判定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时,首先应确定“权益”的有无,然后应判断“权益”与城市规划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不明确的情形下,法院对“权益”和“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有赖于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关键词: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要素;因果关系4、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张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应诉管辖制度在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较为具体,但从制度配套的角度来讲,与“伪立案登记制”和移送管辖制度在法理和逻辑上存在较大冲突。这会引发限制应诉管辖适用及诱使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冲击正常诉讼秩序。解决之道是废除“伪立案登记制度”,并改“职权移送管辖”为“当事人申请管辖”。对于“法院告知义务”这一适用要件,保持不增设之立场。保留现有应诉管辖规定位置,同时针对应诉管辖具体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一一予以明确。这种重构保证应诉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运行。关键词:应诉管辖;伪立案登记制;移送管辖5、意大利Knox案在美国引发的争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岳悍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要:意大利刑事诉讼在历史上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1989年意大利大力借鉴美国的对抗制修改《刑事诉讼法》使之成为混合模式的代表。但是Knox案引发了美国对意大利刑事诉讼的诸多质疑,包括允许多种诉讼并存同一审判、公诉人使用品格证据、法庭不隔离陪审团、法官在判决意见中假设犯罪动机等。我国刑事诉讼的演进路径与意大利相似,Knox案在美国的争议有助于加强对意大利混合制和美国对抗制之差异的了解,进而有助于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关键词:职权主义模式;对抗制模式;混合制模式 《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诉讼法学部分)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迈向理性的崭新课题洪浩 寿媛君(武汉大学法学院)摘要: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立法机关首次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模式,以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但两年的实践工作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完善、程序运行不畅的问题。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还应当从经验转向理性,以证据标准代之罪名标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中心程序,建立以认罪真实性与量刑规范化的公式关系,在此基础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惟其如此,速裁程序才具有生命力与独立性。关键词:速裁程序;证据标准;审前中心;一审终审2、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高通(南开大学法学院)摘要: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庭审虚化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金”赔偿问题研究田源(中国政法大学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将“两金”排除出赔偿范围的原则及理由均有待商榷。以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作为是否赔偿“两金”的适用原则,有悖宪法平等原则。“两金”系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排除“两金”既无助于降低空判,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的达成,更不符合法律位阶原则的适用。赔偿“两金”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强化权利救济和维护司法权威,并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由此,建议将“两金”重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关键词: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障4、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之诉的问题探讨张浪(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摘要: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关键词:行政诉讼;确认之诉;行政行为无效5、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顺位设计刍议张锋(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三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顺位设计;诉讼经济标准 《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诉讼法学部分)1、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瓶颈:适格原告扩张与激励机制构建王丽萍(山东大学 法学院)摘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快速发展很好地解决了环境司法“阵地不好”和“指挥不专”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进展缓慢,案件数量远低于预期。原告资格的扩张与激励机制的构建,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瓶颈可供选择的两大举措。应当基于我国实践,顺应国际趋势,将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并妥当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冲突问题;同时,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激励机制,反思当前地方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机制,即采用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承担原告诉讼费用与直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合理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绝非逞一时之快,需要长期推进,具有“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的“败诉方负担”规则才应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所遵循的规则。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激励机制2、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出路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受到重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和创新也就应运而生。电商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在线司法的发展和网上法庭的尝试使得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巨大冲击。它在大大缓解当下中国“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时,也成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其作为新生机制,尚存在社会信任度不高、法律规则供给欠缺、平台数量与功能不足方面的困境。有鉴于此,实现纠纷解决服务的市场化、推动在线纠纷解决规则的特有化和促进核心资源的整合化不仅是当务之急,更应是长远选项。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线平台;社会信任;规则供给3、审判中心视域下量刑证据相关问题探析马运立(山东政法学院 经济贸易法学院)摘要: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必将进一步强化庭审对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和辩论环节。从理论上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进而厘清量刑证据的含义十分必要。公正量刑基于庭审对证据的充分质证,并运用量刑证据认定量刑事实,由此需要把握好量刑证据的收集运用环节,并坚持科学量刑证据规则的指导。关键词:审判中心;量刑证据;量刑事实;量刑公正4、民事公益诉讼概念辨析朱金高(广东工业大学 政法学院)摘要:公益诉讼不是民事公诉,更不是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民事公诉为的是国家利益,群体诉讼为的是特定多数人的私人利益,公益诉讼为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者,担当的只是诉讼而不是实体,法院应对公益诉讼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民事公诉、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三种诉讼之间还另有其他本质和诸多的差别。公益诉讼只是民事诉讼的例外和补充,能提起私益诉讼、民事公诉或群体诉讼的,就不要提起公益诉讼。此外,行政执法和立法举措更是捍卫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应多管齐下。关键词:私益诉讼;群体诉讼;公诉;公益诉讼;诉讼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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