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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祁同伟们”的十点忠告

来源:法行天下 作者:法行天下 发布时间:2017-05-12
摘要:律师给“祁同伟们”的十点忠告《人民的名义》甫一播出,便获得全国上下的一片喝彩。人们在街头巷尾、茶余饭后议论最多的是《人民的名义》。这部52集的电视剧,从“小官巨贪”入手,以“一一六事件”和汉东省政法官场为主线,层层深入,抽丝剥茧,演绎出一幕幕
律师给“祁同伟们”的十点忠告《人民的名义》甫一播出,便获得全国上下的一片喝彩。人们在街头巷尾、茶余饭后议论最多的是《人民的名义》。这部52集的电视剧,从“小官巨贪”入手,以“一一六事件”和汉东省政法官场为主线,层层深入,抽丝剥茧,演绎出一幕幕惊世骇俗的反腐神剧。尺度之大、介入之深,前所未有。在近年来的所有反腐大剧中,《人民的名义》的收视率和赞誉度均毫无疑问的占据首位。剧中除侯亮平外,最引人注目的是祁同伟。为了荣华富贵,为了平步青云,祁同伟出卖尊严,出卖同学,出卖恩人,出卖灵魂。为达目的,他可以下跪向长其10岁的高官女儿求婚,换得提携。为博欢心,他可以向省委书记赵立春祖坟下跪并痛哭流涕,尽管其身为公安厅保卫处长。只要有上位的一线希望,他会不择手段的巴结奉迎,只要有谁挡他的升迁之路,他会动用一切公权和措施加以清除,甚至不惜杀人。这样的草根出身,凭借无孔不入的钻研和没有底线的手段,从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步步爬到省公安厅长的位置。正当他向副省长位置冲锋时,达摩克斯之剑已悄然落向了祁同伟,最后落得个“饮弹自尽”的下场。临死前还猖狂可笑的叫嚣“没有谁可以审判我”,这就叫“多行不义必自毙”。祁同伟虽是官场少数,却代表官场现象,折射出官场“现行记”。死了一个祁同伟,还有张同伟、李同伟们存在。为了上位,他们正继续着祁同伟之路,哪怕荆棘重生也在所不辞。作为律师,我要对众多“祁同伟们”提如下忠告:1、别把婚姻作跳板。婚姻的本质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理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真挚爱情而自愿结合,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有悖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祁同伟,你原来追求的是陈海的姐姐陈阳,后来为了摆脱命运,你违心的追求大你10岁的老师梁璐,梁的父亲是时任省委政法委书记的梁群峰。你喜欢的不是梁璐,而是她的父亲梁群峰。由于梁璐早年失恋后打胎,造成不孕,你全然不顾。婚后没有子女,更没有爱情。但在这场交易中,你获得了想要的东西,而梁璐呢,得到的是地狱一般的生活。2、掌权者应警惕“肉弹”。祁同伟官至公安厅长,可谓大权在握。前省委书记赵立春之子赵瑞龙是山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他利用金钱收买了高小琴、高小凤姐妹,然后利用高小琴、高小凤的美色,俘获了权倾一时的祁同伟和高育良。而高小琴只是赵瑞龙玩腻的弃物(三次打胎),祁同伟却视作珍宝。在我国,“性贿赂”虽然没有写进刑法,但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15条实际包含了“非物质利益”的贿赂。将来,性贿赂可能会写进刑法,成为贿赂犯罪的组成部分。3、政治人物应避免加入朋党。“人民的名义”里,人们将汉东省政坛分为几派,分别是以高育良为代表的“汉大帮”,以李达康为代表人的“秘书帮”。祁同伟是汉东大学法律系高材生,是高育良的学生,自然加入了高育良的“汉大帮”。两帮的争斗,将汉东省政治生态搞得乌烟瘴气。由于“汉大帮”与商人和社会人员勾结紧密,坏事干尽,且做事没有底线,汉大帮的覆灭是必然的,“帮主”高育良一倒,祁同伟跟着灭亡。帮派是政治大忌,它势力强大,破坏力强,人民群众对其恨之入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形成帮派,不得形成利益勾连。但“祁同伟们”听而不闻,结果是树倒猢狲散。4、胆大可以,但不能妄为。祁同伟胆大包天,不仅通风报信让丁义珍逃跑、充当山水集团的保护伞,且试图利用车祸杀死反贪局长陈海,当陈海变成植物人之后,还不依不饶,剪断输氧管,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当侯亮平接近案件真相,威胁到祁同伟时,祁同伟又欲对侯亮平下手,若不是尚有良知的高育良的阻止,侯亮平生死难料。若非祁同伟饮弹自尽,其与赵瑞龙一样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明文的规定,相信作为汉东大学的高材生的祁同伟不是不知。在他看来,法律就是个摆设,对掌权者而言,可有可无。5、通风报信,会构成包庇犯罪。丁义珍为何能顺利出逃,全仰仗祁同伟。当得知最高检命令汉东省检察院对丁义珍采取措施之后,祁同伟通过高小琴向丁义珍通风报信,使得丁义珍在第一时间出逃。出逃后,祁同伟还煞有介事的参与追捕行动,不能不赞叹祁同伟的表演天赋。后来成立“追逃”小组,祁同伟竟然亲任组长,赵东来任副组长,这是绝妙的讽刺。有祁同伟参与,丁义珍会越追越远。此后,丁义珍一次次在美国失踪,这都是祁同伟的“杰作”。丁义珍终究没被追回。《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祁同伟通风报信的行为应当构成包庇犯罪。6、无原则的护短,会惹火烧身。常成虎是大风厂拆迁负责人,其表哥为光明区公安分局局长程度。常成虎类似黑社会组织的头目,依仗其表哥程度,坏事做尽。为清除拆迁障碍,程度公权私用,私自决定抓获大风厂工会主席郑西坡。当李达康要对程度处理时,祁同伟却火速将其提拔为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一个劣迹斑斑的分局长,不仅未受到处理,为躲处理,祁同伟将其调至公安厅重要部门予以重用。祁同伟的如此任性作法,一定会惹火烧身。后来的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7、公器私用,是滥用职权。祁同伟将公安厅作为其私家领地,亲朋好友能安排进来的,都进来了。难怪高育良书记对祁同伟说“是不是将老家的狗也安排做公安厅的警犬”。在公安厅为所欲为不说,还公器私用。将公安厅警车借给拆迁人员常成虎,使得其可以冒充公安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当真假警察一起出现时,群众竟然分不清谁是真的谁是假的。与此同时,祁同伟还利用公安厅的监听设备,监听李达康、陈海、侯亮平等人的通话内容,掌握省委动态和反贪局办案动向。在祁同伟的眼里,公器私用只是小事一桩。祁同伟的部分行为实际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8、私藏枪支是犯罪行为。祁同伟仗着自己公安厅长,私藏枪支,至少有两支,一支是狙击步枪,一支是手枪。在他眼中,枪支管理规定只针对一般警员,对他这个公安厅长则形同虚设。要不是其尚存一丝良知,侯亮平必死无疑。因其系公安厅长,且携带枪支,抓捕祁同伟的动静很大,调动了众多特战队员。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9、见风使舵是小人之品。祁同伟是高育良“汉大帮”的主力干将,祁同伟对高育良可谓言听计从。但当祁同伟听说作为省委常委的李达康对其颇有微词时,为保住李达康这一票,就在高育良与李达康之间玩杂技,向李达康靠拢,向李达康献媚。高育良对其变化洞若观火,对祁的不满也与日俱增。从高育良与其妻子吴老师的对话中,可以看出高育良对祁同伟见风使舵的做派相当不满,料定祁同伟会摔跟头。祁同伟的见风使舵并未在其进位副省长上加分,反而是,李达康在常委会上极力贬低祁同伟,对其“哭坟”行为进行了渲染,而其老师高育良却不计前嫌极力为其辩护。可见,见风使舵,官场人人痛恨之。10、 与商人应保持一定距离。祁同伟与商人们联系太密切,密切到了对商人们“有求必应”的地步。山水集团的赵瑞龙、高小琴,利用金钱和美色将祁同伟牢牢掌握在手中,成为保护自己、打击别人的工具。大风厂股权变更有祁同伟和陈清泉等人的影子,大风厂强拆有祁同伟的影子,甚至连陈清泉嫖娼被抓,祁同伟都冲在一线。堂堂公安厅长,整天混迹于商人之间,玩味于山水庄园,俨然成了赵瑞龙豢养看家犬。祁同伟除了收受美色之外,还收受股份、现金等,其构成受贿罪是板上钉钉的。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的十点忠告,句句中肯。希望政界的“祁们”,珍惜党的培养,珍惜人民的信任。人在做,天在看,且行且珍重。有道是“政者,正也”,心放正、路走正、事做正,切实做“三正”,从政者也就名副其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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