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个师兄问笔者:“你咋不像其他人一样老是去应酬来拉业务?”笔者的回答简单明了——“因为我的客户知道我不喜欢应酬,与其让我陪他们喝酒瞎聊,不如让我安心做好他们委托的事,当然,如果他们有心事想找人吐吐槽,这个倒是可以考虑与其喝个咖啡,彼此吐个槽”。也有客户在委托时候时不时的说请笔者吃饭表示感谢,笔者的拒绝并非不给客户面子,而是偶尔可以,但是多了不合适,毕竟客户委托本身就是付费且买断了笔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所以,不需要额外增加成本请笔者吃喝,随着岁月的推进,当然,部分客户演变为多年的好友,彼此共同成长,此时的聚会吃饭,更多的是友情的体现,而非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消费者的分类选择 既然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而基于律师法律服务提供也是区分市场以及层级的,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层级并非阶级观念,而是法律服务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同样的法律服务需求,面对寻求的法律服务律师以及水准的不同,毕然面临不一样的消费成本。对于初入律师行、执业多年或者某领域专家级的律师而言,法律服务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不同,律师选择的法律消费者当然也不同,这是双向的结果,不存在强买强卖的情况,否则强扭的瓜不甜。比如,专门做IPO业务的律师,为何其客户提供完IPO法律服务后不愿意做其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很大的因素是IPO业务的律师在处理IPO业务的过程中一旦遇到常年法律顾问的顾问需求时可能会与其手头急需处理的IPO服务事项相冲突,而只做非诉业务的律师缘何不想接触诉讼业务,一方面基于服务领域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基于非诉业务与诉讼业务需要同时处理时可能会发生严重的时间冲突,从而顾此失彼。故此,律师法律服务的有偿收费本身与法律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之间不存在冲突,仅是选择问题。 四、法律服务对价由谁定 至于法律服务的对价由谁定的问题,笔者始终认为在于法律服务消费者,在于法律服务消费市场的自我调节,虽然律师行业有律师收费指导价,但是律师本身的情况不一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一样,同样的事情显然不可能要求完全按照律师收费指导价来框死,毕竟法律服务消费者认为其所需求的律师值得其付出高额的成本,此方面也属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违规违法,又有何不可?所以,律师行业的指导价并非是法律服务消费者作为其考虑选择律师的因素,而此方面,笔者在原来撰写的文章中《利好还是利空?上海律师咨询费可达1.5万元每小时》(文章见:)亦已分析过,在此不宜啰唆重复! 五、本质回归 笔者认为,估计发完此吐槽文章,掉粉一地,同时鸡蛋番茄不止,但是,笔者始终认为“认可你的不离不弃,不认可你的啰唆无益”。故此,请回归律师法律服务的有偿性本质,愿同行在未来不再需要就律师的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收费作为一个老生常谈般的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