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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引起纠纷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发布时间:2017-05-09
摘要: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2002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在2001年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房款一次性付清。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于2003年4月即婚后一年才领
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2002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在2001年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房款一次性付清。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于2003年4月即婚后一年才领取。 2004年4月,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将A房出售,房屋在购得后的几年间连续增值,出售时房款为90万元,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将此款转入一个新开个人账户上。2004年8月,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由于婚前购买的一支股票自购买以来连续下跌所以将其抛售,得款15万元,也将此款转入前述账户。此后为添置家电和家具原告从前述账户中取出5万用于付款。2004年9月原告将账户中剩下的100万元再购买B房一处,B房总价额为10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 2006年4月,由于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被告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王某称: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及抛售婚前股票取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被告无权分割。 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被告刘某辩称: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款虽大部分为原告出售A房所得,但本起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原告在购买B房时所用的100万当中有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抛售股票所得),所以原告购买的B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分割B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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