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详解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及滥用职权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5-09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一、基本概念本节包括《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刑法罪名详解 一、基本概念本节包括《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为其对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主观心态;有学者认为其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我们对此观点持保留意见,因为明知行为会对国有财产造成损失而放任其发生的,更接近于毁坏国有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意见,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理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概念,具体参见本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有关内容。 (二)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管、分管、经办、实施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参见本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关内容)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滥用职权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有关事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其他有关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9条的规定,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立案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三、不构成本节所述犯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6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本节所述的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主体需要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具备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三是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之一。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节所述的犯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主体在国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虽然造成了公司破产的结果,却不能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四、处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认为属于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的几种情形,具体参见本节立案追诉标准有关内容。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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