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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起诉书

来源: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客 作者: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 发布时间:2017-05-07
摘要: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浙江宁波 冤假错案 【按语】谎言满天飞,谎言时时刻刻在不断的编造中。以谎言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一个又一个在不断的发生中,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司法环境。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5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将清清白白、
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浙江宁波 冤假错案 【按语】谎言满天飞,谎言时时刻刻在不断的编造中。以谎言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一个又一个在不断的发生中,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司法环境。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5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将清清白白、干干净净的王惠平判决有罪,就是最典型的以谎言作为裁判依据的判决书。该判决书第12页中说:“因纪委监察局的调查活动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法官作出这样的语言表述、这样的法律定性,其依据何在?这是在告诉整个社会,即便纪委、监察局的调查活动是违法的调查活动,法院也断然不会对其进行审查吗?既然纪委、监察局的违法调查活动法院不管、不问、不审查,那检察院对王惠平实施的违法侦查活动你管不管、审查不审查呢?王惠平通过自述材料和法庭自我辩护内容,依法向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法院合议庭成员,陈述了自己被强迫编造自己有罪的过程(时间19天,分为七个步骤编造),有力地证明了自己无罪的事实,为什么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合议庭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不依法定程序调查纪委、监察局违法的调查活动呢?哪一条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不进行调查?那么证人黄权2016年6月1日和6月2日、6月3日的笔录与录音录像为什么不拿出来核对一下呢?为什么不出示王惠平2016年5月16日笔录的录音录像、6月12日、14日、8月1日的录音录像呢?为什么不拿出六个证人证言形成过程的录音录像呢?纪委和监察局的违法调查行为,法院为什么说不属于本案调查范围呢?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法官(包括审查委员会成员),每个人都共同达成一致、编造谎言的时候,这个社会是什么社会?是要让每个人都生活在谎言构筑起来的世界中吗?编造谎言的人,对同事、对社会、对自己、对父母、对自己的孩子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可以用谎言将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入罪吗?以下公布起诉书的内容、王惠平自我无罪辩护词,以及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书的点评:
责任编辑: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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