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起诉要离婚,法院应该如何判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发布时间:2017-05-05
摘要:【案情】 原告石某和被告吴某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7月生育一子张某林。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石某曾于2013年、2015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
【案情】 原告石某和被告吴某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7月生育一子张某林。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石某曾于2013年、2015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5月,石某再次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石某认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其已经系第三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因此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吴某则认为双方虽然分居一年多,但是其对原告石某还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有一子年幼,其希望法院再给其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法院是否应判决双方离婚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不应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理由如下: 首先,从夫妻双方的矛盾是否能够调和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第三次起诉离婚,表明双方虽经法院两次处理双方的离婚矛盾,但双方依然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的矛盾不但未能得到缓解,甚至出现了恶化。对此,如果继续维系不幸的婚姻,对双方均是痛苦,此时法院应当考虑予以判决离婚。如果庭审中,发现一方虽然第三次起诉离婚,但是夫妻双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后,仍然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行为,且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可以考虑不予判决离婚。 其次,从夫妻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及双方与子女的关系进行考虑。子女系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也是连接夫妻双方感情,维系家庭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双方育有子女,并且子女年幼,对夫妻双方的依赖程度都比较大,夫妻双方的离婚容易给子女身心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考虑不予判决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或者虽然生育子女,但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子女虽未成年但对于父母离婚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对其不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法院应当考虑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石某虽然已经是第三次起诉吴某要求与其离婚,但是庭审中,法院发现双方生育有一子张某林年幼,对双方依赖程度较大,并且吴某当庭对自己过去的不当行为向石某表示歉意,恳请法院给再给其一次与石某和好的机会,因此,法院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作出驳回原告石某离婚请求的判决。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吴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已经结婚近七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于婚后生育一子尚且年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原告石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石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多次起诉离婚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并非因为一方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还是应具体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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