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案源不足的现状及解决建议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05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85期 |我国刑事审判案源不足的现状及解决建议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接第84期)一、我国刑事审判资源闲置现状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85期 |我国刑事审判案源不足的现状及解决建议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接第84期)一、我国刑事审判资源闲置现状评述(一)关于刑事法官年办案数量合理值的设定目前,全国有多家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年均结案数都超过250件,个别法院甚至超过300件。由于各地法院在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法院辖区面积、法院管理制度方面客观存在差别,加之各地刑事法官在自身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上可能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我们应当允许各地法官在办案效率上存在一定差距,前提是这种差距应当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律制度和现实国情下,在一名刑事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的人员配置模式下,我国基层法院刑事法官的年办案合理值可以设定为150件;在一名刑事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和一名法官助理的人员配置模式下,基层法院刑事法官的年办案合理值可以设定为200件。如果刑事法官的年办案数量低于上述数值,就可能造成法官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被闲置。(二)关于我国刑事审判资源闲置程度的分析其一,当前我国大约有19000余名刑事审判人员和3900余个刑事审判庭,平均每个刑事审判庭约有5名刑事法官,平均每名刑事法官年均结案仅为45件。其二,如果考虑到刑事发回重审问题且不考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一个基层法院应当至少有6名法官才能保持顺畅运行(这样发回重审案件才可以在本庭室内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刑事法官的年办案数量的合理值设定为150件,那么一个6名法官的刑事审判庭一年可以办理900件案件。事实上,在当前,我国没有一个省份平均每个刑事审判庭年均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数量能够达到900件。现实中,全国基层法院中年审结刑事案件能够超过900件的其实非常少,笔者估计不会超过全国法院总数的10%。其三,从表四可知,2008年至2011年,全国3486家设有刑事审判庭的法院年均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251件、252件、263件、281件。依此,笔者估计全国年审结刑事案件200件以下的法院不会少于1500家。尽管有许多基层法院每年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不足200件,但其刑事法官一般至少有三人,因为这样才能够组成合议庭,其中大多数基层法院有6名左右的刑事法官,因为只有这样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于这些法院的刑事法官来讲,其每年结案数量一般会在30至60件之间徘徊,这一数字距离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刑事法官和笔者设定的合理值均相差甚远。(三)关于我国刑事审判资源闲置的原因分析在我国,一些刑事法官办案效率较低,其原因并非是由于法官主观上的惰性和办案能力上的不足,而是由于客观上没有足够的案源。通过对表四的分析可知,我国共有16个省份平均每个刑事审判庭2008年至2011年四年间年均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不足200件,其中有8个省份低于150件,有2个省份不足100件。当然,事实上上述省份肯定也存在一些刑事收案“大户”,但大多数法院每年审结刑事案件数很低,许多基层法院每年办结的刑事数量甚至还抵不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的城区法院一名刑事法官一年的办案数量。由于案少人多,其刑事法官的办案效率自然很难提高。事实上,如果有足够的案源,这些刑事法官的年审结案件数量有望在短期内大幅提升。比较明显的例证是,许多中西部地区法院的刑事法官,年办案数量只有五六十件,而进入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法院后刑事审判工作后,由于案源充足,年办案数量很快达到一二百件——笔者身边的很多同事和同学都有这样的经历。二、合理优化我国刑事审判资源配置的两点建议(一)改革我国发回重审制度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了限制,笔者建议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刑事发回重审制度作进一步改革,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革为上一级法院发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若原审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不足以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应当发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确立发交同级异地法院重新审理制度后,一些刑事案件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必再考虑到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问题而刻意保持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人数,从而可以进一步精简刑事审判人员,大大提升那些案件偏少的法院的刑事法官的办案效率。(二)改革我国法院设置模式对刑事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改革只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一些地方刑事法官的办案效率,但其也有制度弊端。一是我国目前还有8个省份平均每个刑事审判庭年均审结案件不足150件,其中西藏只有18件,青海只有51件,甘肃和新疆也只是刚刚超过100件,即使这些地方的一些基层法院只设3名刑事法官,由于案件实在太少,其刑事司法资源仍然会在很大程度上被闲置;二是如果一个基层法院仅有3名刑事法官,将会面临一些难题,如有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有法官因正当理由需要请假时,其将无法正常组成合议庭。因此,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出路还是对我国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模式进行改革,改由按照司法辖区设立法院,对全国的法院进行大规模合并。笔者的设想是,坚持就近合并的原则,将全国目前3500家左右法院合并至1200至1500家左右,从而使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法院年审结刑事案件数量保持在600件以上。届时全国法官的平均办案效率有望比现在提升一倍,全国刑事法官人数有望比现在减少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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