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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签订协议,前妻法院起诉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发布时间:2017-05-04
摘要:家住版纳的夫妻汪宇(化名)和王静(化名)婚姻走到尽头,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配签订了协议。男方汪宇分得家里的香蕉地,女方王静分得一片橡胶地。没多久,汪宇的香蕉地亏了100多万,而王静的橡胶地则涨了100多万元。同年4月2日,他们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补
家住版纳的夫妻汪宇(化名)和王静(化名)婚姻走到尽头,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配签订了协议。男方汪宇分得家里的香蕉地,女方王静分得一片橡胶地。没多久,汪宇的香蕉地亏了100多万,而王静的橡胶地则涨了100多万元。同年4月2日,他们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王某把分给自己的橡胶地卖了分给汪某50万元,3年内付清。 3年过去,王静拒绝付款,汪宇将她告上法庭。王静表示,汪宇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承诺不与第三者结婚,还称会和她复婚,她才同意签字的。但汪宇已与“那个人”结婚,因此协议无效。 景洪市法院一审认为,二人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王静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王静主张的“补充协议系欺骗所签,系附条件的协议。”并无依据,遂作出判决:王静支付50万元给汪宇。 前妻他欺骗了我 一审宣判后,王静不服,上诉到西双版纳中院。王静说,她和汪宇离婚,完全是因为汪宇有外遇,公然在外与张丽(化名)姘居。二人离婚后不久,汪宇就来跟她说不愿离婚、后悔自己所做的事,要求给他悔改机会和时间。几天后,汪宇说香蕉地亏损100万元,自己什么都没有了,请求王静补给他50万元。这时王静看到了希望,为了以后能跟汪宇复婚,她同意了,并签下《补充协议》。 2008年3月18日,二人在一起同居时又写下了《婚后对丈夫的要求》,里面写明:“如果汪宇还跟张丽姘着,被我发现,那么离婚时附加协议上欠汪宇的50万元归王静。”汪宇签字画押。随后,二人又同居了一段时间。 王静没想到汪宇还是与张丽纠缠不清,后二人分手。2009年2月5日,汪宇和张丽领证结婚。“事实证明,汪宇是以复婚为欺骗导致我签了协议。”王静说,而且汪宇的香蕉并未亏损,协议因欺诈而无效。同时,该协议又是附条件的协议,如今汪宇违反承诺与张丽结婚,条件不成立,王静也没有义务再付款。 前夫复婚遭拒才与第三者结婚 对于前妻的说法,汪宇表示,《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静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认知能力,签订时意识清醒,没有任何人强迫。而且《协议》里已经讲明了汪宇与张丽有外遇的事实,提供的录音也证明王静确认香蕉地亏损。王静应当知道香蕉地亏损,否则不可能签字。 对于王静称自己被骗的说法,汪宇表示,他曾经两次要求和王静复婚,但王静不愿意,他才与张丽结婚的。汪宇有复婚意向时,王静完全有能力将《补充协议》收回并销毁,而她没有这样做,说明她是认可这项协议的,因此不存在欺诈。 汪宇一方还表示,《补充协议》是2007年4月2日签订的,王静如果认为协议应撤销,可依据《合同法》在1年内提出,而现在提出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终审丈夫未履行承诺 50万不用还 版纳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定为合同纠纷,而不是如一审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从汪宇和王静离婚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的《离婚补充协议》及《婚后对丈夫的要求》等材料来看,此案争议的王静应该支付给汪宇5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2008年3月18日双方签字的《婚后对丈夫的要求》中明确约定“如果汪宇还跟张丽姘着,被我发现,那么离婚时附加协议上欠汪宇的50万元归王静。”而汪宇和张丽现已结婚,根据该约定,王静欠汪宇的50万元已归王静。 据此,版纳中院认为原判证据不当,遗漏认定部分事实,导致实体处理错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汪宇的诉讼请求。终审宣判后,汪宇不服,通过版纳州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据悉,目前版纳州中院已经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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