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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5-03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一、基本概念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
刑法罪名详解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一、基本概念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得到竞争优势或者获取利益的机会。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外国公职人员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术语解释,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务员是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经国际公共组织授权的人是指由于受国际公共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使职权,因此被视为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包括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国际组织不应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不应包括其工作人员或经其授权行事的人员。我们认为法律设置本罪目的就在于保护和净化市场竞争秩序,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予任何形式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均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故应把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均包括在内,其工作人员或经其授权行事的人员也应均包括在内。(三)不正当商业利益和财物 所谓商业利益一般是同指获得利润有关的利益,主要是指物质利益;而利益主要是指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产品,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非物质的便利和精神满足等利益。本罪的不正当商业利益和财物,参见本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和财物等有关内容。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6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二是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三是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结果。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出于礼尚往来而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就不能构成本罪。我们还应该注意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对本罪的有关规定,比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处罚根据《刑法》第16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即6万元执行。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为属于本罪的数额巨大:(1)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3)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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