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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公司因调整工作岗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来源:杨律师说法 作者:杨律师说法 发布时间:2017-05-03
摘要:法律常识 多年前,毛主席曾说“我是革命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现在有些单位对待劳动者也想按这个标准来,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甚至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为手段,排挤劳动者。但法律上,工作岗位并不是单位随便能调整的,也有相应的规则。作者:
法律常识 多年前,毛主席曾说“我是革命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现在有些单位对待劳动者也想按这个标准来,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甚至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为手段,排挤劳动者。但法律上,工作岗位并不是单位随便能调整的,也有相应的规则。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升职加薪劳动者愿意不会有什么纠纷。但如果不是升职,而是调整到劳动者不喜欢的岗位或工作地点,甚至要降薪,那劳动者就未必愿意接受了。而且有时所谓调整工作岗位,也是领导或公司排挤劳动者的一种手段,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不少赔偿,调整到劳动者不愿意去的工作岗位,有时能起到逼着劳动者辞职的作用。有的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就是用人单位预留的小手段。但如果劳动者不接受调岗,与用人单位就此类事件发生争议,到仲裁或法院该按什么标准处理呢?根据北京高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精神,杨律师总结了以下几处理标准: 一、如果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安排,分三种情况来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合法性。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但不同意同时调整工资,如何处理?因这种情况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四、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公司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公司是否肯定有任意调整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五、劳动者已经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合同又反悔,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是否应支持?劳动者已经按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合同,又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主要看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内容是否超过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杨文战律师原创 , 如需转载联系授权于文首标明作者信息及出处欢迎关注:法律博客:http://lawyerywz.fyfz.cn 新浪微博:http://weibo.cn/lawyerywz工作电话:13366880117 公众微信号:搜 lawyerywz 或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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