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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5-02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
刑法罪名详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8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应当包括合法利益或者非法利益,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规定,参照受贿罪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隶属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于这些解释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而做出,在没有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颁布有关规定之前,参照认定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三)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在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四)财物的范围及收受银行卡数额的认定 本罪所指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五)受贿共犯的定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应当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这三种情形之一。二是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的,不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般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所谓职务上便利,一般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公司、企业某项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一般也不属于本罪的受贿行为。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但前者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因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及公共财产利益,所以受贿罪有判处死刑的规定,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限制在有期徒刑。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而后者则为单位的财产权。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6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2倍、5倍执行。,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2倍、5倍执行。 六、典型案例 (一)湖南道县“曾某公司人员受贿案”[1] 湖南省道县二建公司副经理曹某与他人合伙中标县一中学生宿舍楼工程后,因拿不出20万元的信誉保证金,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要求其帮助出资10万元,两人协商出资的条件是合伙承建县一中的学生宿舍工程,等被告人筹到钱时曹某却讲已经不再需要,后经过两人协商被告获得1万5千元万元补偿,曾某因此被一审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曾某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贿款,按照双方约定获取补偿费,是对曹某违约的一种处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宣告曾某无罪。 (二)北京马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北京春庭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方式同百度合作。身为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马某,收取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395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7年,并向其追缴395万余元的贿款上缴国库。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某表示,春庭公司基于其对该公司的帮助给予其钱款,他没有利用在百度公司担任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取的钱款不是受贿所得。二审期间,马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80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收受的钱款与在百度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其为春庭月公司提供的帮助之间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符合受贿型犯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故其于2012年5月后收受的钱款均属于受贿所得。2012年1月至5月期间,即北京春庭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之前,其收受的钱款不属于受贿行为。马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二审期间在亲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马某非法收受钱款的数额有误,法院予以纠正。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 [1] 祝铭山《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2] 王晓飞:《百度一高管受贿获刑5年》,载2016年11月7日《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