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自行车接触后摔伤,车主无过错为何仍赔钱?
来源: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发布时间:2017-05-02
摘要:老人与自行车接触后摔伤,车主无过错为何仍赔钱?文/谭敏涛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没有过错,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需要,即使无过错,也一样需要担责,这便是发生在杭州的“老人摔伤案”。据悉,杭州一位70岁老人赵大伯在路边和人聊天,一转身,
老人与自行车接触后摔伤,车主无过错为何仍赔钱?文/谭敏涛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没有过错,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需要,即使无过错,也一样需要担责,这便是发生在杭州的“老人摔伤案”。据悉,杭州一位70岁老人赵大伯在路边和人聊天,一转身,碰上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将车主李阿姨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补偿老人2万元。 据此,有人便提出疑问,既然都能认定双方没有过错,自行车车主对老人的摔伤也没有任何责任,为何还要承担“补偿”责任。而老人为何不能自行承担责任,非要拉上自行车车主分担责任?另一层面,李阿姨也可以说是“受害人”,因为,是赵大伯碰到了她的自行车,只是她没有摔倒,没有损失。更有甚者,假使本案中,赵大伯转身撞到的是电线杠,那是不是电线杠的所有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我们还可以假设一下本案,如果李阿姨是骑着自行车路过,赵大伯转身碰到李阿姨,李阿姨摔倒受伤,法院判决让赵大伯分担李阿姨的损失,估计很多人也不会觉得有问题。但为何,在此案中,诸多人会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呢?或是说,很难接受法院的判决? 一、什么是“公平责任”?法院判决此案所适用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其他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典型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惯用案例是,甲帮邻居乙修理房屋,从房屋上自行摔伤,二人均对摔伤一事没有过错,但法院基于“公平责任”判决乙分担甲一定的损失。如果把“公平责任”的适用换做这个案例,想必很多人不会觉得“公平责任”有什么问题。因为,乙虽然在此案中没有过错,但乙作为受益人,让其承担部分补偿责任未尝不可。 还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文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非能够证明是对方故意碰撞,否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里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多数人也不会觉得有问题,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一方,是弱势,法律强制规定在双方均没有过错,且排除一方故意情况下,让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这是为了分担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失。 上述两个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例都说明,双方之间地位明显不平等、一方作为受益人,所以,如果让无过错方完全不用补偿或赔偿,显失公平。但换做“老人摔伤案”就不同,李阿姨推车路过,没有过错,也不是受益人,而且,双方都是行人,地位平等,让李阿姨分担部分补偿责任,难免被人认定是加重了行人的责任。 虽然在法律层面,此案判决说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而且,法院也认定,李阿姨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法院据此判决的理由就在于,不让李阿姨分担损失,只让大伯一个人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毕竟,李阿姨对大伯的损失,谈不上法律上的过错,但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才导致损害的发生。 但是,在法律层面规定的“可以”,就是说,这是将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也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一切,完全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尚没有问题,但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却选择了“公平责任”,即导致李阿姨需要补偿赵大伯2万元。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当事人双方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超出这个范围即不能适用。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是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此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李阿姨当然不用承担责任,连补偿责任都不用。只不过,法官选用的是“公平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一变,补偿责任便紧随其后。这里的补偿,也明确了李阿姨没有过错,但为了避免不分担赵大伯的损失显失公平,所以让李阿姨分担一定的损失。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受害人的损失大小。损害程度直接决定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的必要性。而且,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高度,不分担损失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伤害,有悖于民法上公平正义观念,所以,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式来弥补损害。而且,损害的弥补,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有人可能要问,那自己摔伤,不能自行承担责任么?当然可以。问题就出在,受害人的损失,有一个关联人。如果没有关联人,当然是自己承担损失。 2、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经济状况就是经济能力,行为人经济状况太差,让其再承担补偿责任未免太过苛刻。在老人摔伤案中,法院判决李阿姨补偿2万元,有可能就是法院认为李阿姨尚有经济能力。案件的其他实际情况,就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裁判。 3、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们都知道,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就是,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公平责任”的适用是行为人没有过错,但因果关系却不能缺少,否则,就找不出关联人。虽然在法律上行为人没有过错,但确实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因果关系,缺少这种因果关系,损害就不会产生。 四、此案适用“公平责任”的后果透过此案,我们便会发现,公平责任的适用,对社会产生的效果却大不一样。很多人的疑问是,和老人接触,哪怕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那么以后大家遇到老人,是不是只会躲得远远的,而不是上前帮助。毕竟,老人作为一个危险的存在,当众人都避而远之时,那么老人到底是安全了还是危险了? 我们不怀疑法院裁判此案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只是,在可以适用“公平责任”也可以不适用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就需要考量引发的社会后果。可以判决分担损失,也可以判决自行承担损失,不同的裁判结果,对社会的影响不一样。放在此案中,还好李阿姨没有一丁点过错,如果要是有一丝过错,责任的承担应该会加重很多,这于李阿姨而言,显然不公平。 五、此案是否还有另一种处理模式?赵大伯转身接触到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交警责任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没有过错。但我们试着假设一下,李阿姨推车路过没有过错,赵大伯转身也没有过错,但转身却接触到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从而导致摔伤,这个损失到底应当由谁承担?转身接触到他人没有过错的自行车后轮,转身之前,是不是应当看一看后面有无障碍物?李阿姨推车路过,没有任何防备,也没有任何过错,让其承担责任,她不是受益人,双方在此案中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虽然有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只能说明李阿姨推车路过刚好被赵大伯碰到,换做赵大伯转身碰到未推自行车的李阿姨,是不是李阿姨也得分担赵大伯的损失呢? 据此,我认为,在此案中,李阿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虽然可以“公平责任”判决李阿姨分担损失,也可以“过错责任”判决李阿姨不用赔偿损失,但两者的社会影响却大不一样。藉此,与其让没有任何防备和过错的李阿姨分担损失,倒不如让李阿姨不用分担损失,用“过错责任”原则裁判此案。因为,李阿姨分担损失的后果是,外出的老人更加危险,而不是更加安全,这次是李阿姨推车路过,老人转身碰到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就让分担损失。除此之外,还有更多人在行走时会路过老人身边,往后,是不是路过老人身边都得堤防老人转身,进而防止老人摔倒,如此,老人的安全,又何以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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