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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4-29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一、基本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
刑法罪名详解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一、基本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发行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一般包括簿记券式和实物券式两种股票,簿记券式股票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发行股票又被称为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出售股份、募集资金的过程。包括公开发行,即股份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私募发行,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内部发行,即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票发行方式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包销发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代销发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有着严格规定。(二)发行债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发行债券又称为债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 按照债券的发行对象,可分为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两种方式。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一般以少数关系密切的单位和个人为发行对象,不对所有的投资者公开出售。公募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通过股票经销商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依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 (三)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阐明的募股意思和公司股份发行的事宜,让公众对股份发行有具体的了解,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认股者的承诺,在公告前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四)认股书认股书一种认购人参股认购的一种书面形式,认股其内容当包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数和金额,身份证明和住所,还需要认股人的签名、盖章。认股书虽然是由发起人制定但是必须经由认股人填写的认股凭证。(五)债券募集办法债券募集办法即债券募集的发行章程或者募债说明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六)立案追诉标准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具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二是在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有关的过程中。三是具备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进行处罚。比如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但没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不能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定罪量刑。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一般也不宜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 虽然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在形式上都有募集资金的行为。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前者的行为主体,但一般应理解为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有关,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后者的行为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前者的目的是为了公司、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而募集资金;而后者目的却是把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前者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而后者则是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多种诈骗方法,骗取广大投资者集资款的行为。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与发行股票、债券有关,都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但前者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并且主要表现为具有制作有关发行文件的欺诈性;而后者则表现为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即行为人在程序上不合法。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同时采用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根据法条竞合理论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达到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认为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参见本节有关内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典型案例 (一)湖南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案[1] 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湖南省常德市,是一家集粮食收储、大米和油脂加工、大米淀粉糖和蛋白粉系列产品生产销售及科研开发为一体的企业。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万福生科有限公司大肆虚构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等财务数据,大肆虚构利润高达5815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高达2.86亿元,欺诈发行募集资金4.25亿元,在万福生科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财务事实和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于2011年9月6日骗取了中国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经长沙中院审理查明,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判处罚金850万元,前任董事长龚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处以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德分所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6万元。(二)内蒙古首例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2] 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某某在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未向承销商及审计人员如实提供圣奇公司的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隐瞒多笔债务及诉讼,致使购买该私募债的实际投资人某商行产生错误认识,将2.5亿元打入圣奇公司账户的当天即被浙江省四家人民法院冻结,造成严重后果。圣奇公司被判处单处罚金250万元,被告人应某某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 胡飞:对重大信息造假应严判严罚》,载2014年12月31日《长江商报》。[2] 叶青 郭春丽:《内蒙古首例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一审宣判》,载2017年2月11日《内蒙古晨报》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