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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基本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
刑法罪名详解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基本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表现为故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主观心态。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公司成立须以设立为前提,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签订出资协议;定力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事务。 (二)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等等。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发给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或者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财务监督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经营监督权等等。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种情形下股东表决权的禁行义务;不的滥用股东权的义务等等。 (三)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主要是指未交付货币、实物及未转移财产所有权,骗取或者与代收股权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出具名不符实的收款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验资证明等文件,用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四)抽逃出资 所谓偷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五)新《公司法》实施后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六)立案追诉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59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应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二是需具备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这几种行为之一,三是达到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需要特别指出,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任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参见本章第一节的有关内容。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主要区别就在于: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容易混淆,虚假出资会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有时也可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如果行为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以取得公司登记为目的,违反的是国家公司登记监管制度,应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而虚假出资的行为人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不出资或者少出资而牟利,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 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后者所侵害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权。虽然前者的抽逃出资与挪用资金有一定相似性,但前者的抽逃对象是注册资本,而后者挪用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后者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五、处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达到本罪有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认为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见本节有关内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