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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合同与添购的区别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发布时间:2017-04-27
摘要:案例 | 签订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与添购区别在哪?(附表格) 原创 2017-03-16 沈德能政府采购信息案例回放某地财政局接到采购人A局送来的函,其中写道:“我局的信息化项目,需要追加货物数量,在与中标供应商C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时,C公司认为合同中没有约
案例 | 签订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与添购区别在哪?(附表格) 原创 2017-03-16 沈德能政府采购信息案例回放某地财政局接到采购人A局送来的函,其中写道:“我局的信息化项目,需要追加货物数量,在与中标供应商C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时,C公司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追加货物数量,不同意签订补充合同。”在函中,A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有权要求中标的C公司签订补充合同,C公司也有义务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并要求财政局追究C公司的法律责任。财政局经向C公司了解情况后进一步得知,原项目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局要追加的货物,其价格已经履约时明显上涨,因此C公司不愿意按原合同的价格进行供货。财政局经研究认定,A局的这种采购情形应属添购,而非追加采购,因此应依法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不能直接与C公司签订补充合同。 问题引出1.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能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吗?2. 签订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与添购有什么区别?  专家点评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能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满足采购需求吗?不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可见,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追加的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时,才称为补充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未执行完的情况下,采购人才能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回到本案例,采购人A局的信息化项目合同已经履约完毕,根据上述分析,其要求中标供应商C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合同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能签订补充合同,那案例中采购人A局的需求该如何得到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所以,如果本案例中采购人A局考虑到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性,需要继续从中标供应商C公司处采购的,应依据上述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原中标供应商进行采购。签订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与添购有什么区别?《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采购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添购行为,两者之间有一些相同和近似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①都是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②合同金额都不超过原项目合同金额的10%;③追加采购和添购资金均需通过预算管理;④追加采购的补充合同和添购合同都需要依法备案和公开。但是,追加采购并签订补充合同与添购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在此,将两者间的区别通过以下表格来展现。追加采购与添购的区别补充合同添购发生原因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的配套性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间期限合同履行期内不限采购项目不是独立的采购项目新的独立采购项目采购程序不需要经过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标的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货物、工程或服务(可以与原采购项目标的不同)协商方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协商内容合同数量与金额,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协商记录可以没有协商记录而直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采购预算同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内新的采购项目预算合同性质原合同的补充合同独立的政府采购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