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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当落实顶层设计的要求——对《广东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27
摘要:时事评论 地方立法应当落实顶层设计的要求——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顶层设计的本义是统筹考虑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顶层设计日益受到我国上下的关注和推
时事评论 地方立法应当落实顶层设计的要求——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顶层设计的本义是统筹考虑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顶层设计日益受到我国上下的关注和推进,从制度角度,其法理逻辑应当是将顶层设计落实到立法层面,尤其在地方立法中更必须要将顶层设计的明确规定吸收落实到条款中,从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落实顶层设计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等制度且具有可操作性。但2017年4月2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前述规定吸收落实到草案中,而广东省人大内司委2017年3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的《审议意见》对此问题回应的理由是“目前实践践中仍存在争议、尚不成熟的具体操作规范可暂不作规定,待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后再作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该理由并不妥当。笔者为此对前述《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如下:一、建议在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之后增加“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内容。增加理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㈢项规定:“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第(二十五)项规定:“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显然,该文件关于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的规定已非常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并非是“存在争议、尚不成熟的具体操作规范”。因此,应当将该明确规定吸收到立法中,体现地方立法引领和落实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 二、建议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律师”限定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理由是:《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十五)项、(二十三)项分别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因此,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才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公益诉讼等社会公益活动,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均不能承担第52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亦不能参加第53条规定的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公益诉讼等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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