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律师自治走向善治是律师执业本质性的要求。域外法治先发国家/地区关于律师自治的理念、理论与实践,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可视为我国律师业迈向自治与善治之路的宝贵资源。比较与回溯朝向律师自治目标的本土演进历程,职业、客户与国家对于律师性质的定位从混沌走向明晰,职业自主性不断加强,但职业主义下的律师自治仍然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治道变革中形成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的当前律师管理体制,需要在反思及其批判的基础之上予以系统重构。经由对“两结合”体制的再结合,从评价什么、由谁评价、评价功用、规制评价等维度纲要性地阐释新型自治框架下律师职业评价完善路径,以为律师自治的实验操练,实现自治,促成善治,推进律师行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约束公权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 关键词:律师 行业 律师协会 自治 两结合 管理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权视野下的我国刑事司法公正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2JJD820020)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蒋华林,广东财经大学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法学教授。) 法治反腐:反腐败机构的整合与重构 李晓明 摘 要:在领导体制上,我国众多的反腐败机构分别隶属于党委、政府和司法系统,即纪委、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固然这些反腐败机构均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但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新精神,也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奠定基础,有必要从职能上整合已有的反腐败机构,并重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纪委监察机构”和“国家反腐败局”。未来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是全国最高反腐败领导与决策机构,并负责对内的反腐败预防与对外联络工作。“纪委监察机构”继续按照党政系统相应设计,并逐步实行垂直领导,只办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国家反腐败局”是除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外的第三大犯罪侦查机构,集原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办案机构于一体,专司反贪反渎侦查职能,独立按照司法程序办案,并实行垂直领导,充分发挥其以事立案和独立办案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反腐败机构 整合与重构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 纪委监察机构 (本文系2014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CLS(2014)A0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法外知识与实践刑法观 ——刑法社会学的一个话题 马荣春 摘 要:刑法制度只有嵌入社会,才有社会回应性可言,进而在社会回应性中获得实践性以形成实践刑法观,而法外知识是刑法制度的“社会嵌口”。只有从法外知识 “嵌入”社会生活,实践刑法观才能实现刑法权威性和刑法公信力的功能担当。为更好地落实实践刑法观,诸如刑法司法解释制度、量刑规范化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工作者招录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都应立于法外知识予以完善和落实。 关键词:法外知识 实践刑法观 权威性 公信力 制度 (作者简介:马荣春,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贪污受贿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定 ——对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质疑 傅跃建 刘 婷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有助于消除过去因单纯考虑数额而难以反映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弊端,改变因数额规定过死而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时难以实现的状况。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通常的定罪数额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提升至3万元(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下降至1万元)。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贪污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有支持的论调,但也不乏反对的声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3万元定罪数额标准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不符合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要求,无法有效减少或消除贪污受贿的犯罪黑数,且与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刑事政策相悖,不利于突破贪污受贿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 入罪数额标准 零容忍 犯罪黑数 (作者简介:傅跃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层法治建设的经验、瓶颈与展望 ——以法治浙江建设十年为视角 卢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