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认为,中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以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体系为基础,同时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之违法性和有责性的阶层体系的合理成分,即应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四要件进行阶层化整合、并在其中适当融入违法性和有责性判断来适当改良和完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论的这种改良方案可以简称为“四要件体系的两阶层化”或者“四要件-两阶层体系”(如表5-6所示),即: 第一阶层体系为“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违法性要件”。包括犯罪客体(以罪状为载体的规范保护法益符合性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以罪状为载体的规范禁止行为符合性要件),具体包括犯罪客体法益化改造、犯罪客体通过法益化改造和违法性判断同客观方面发生勾连、犯罪客体同客观方面一体化协调进行违法性判断。 第二阶层体系为“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责任性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要件(责任主体资格符合性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责任内容的罪过符合性要件),具体包括犯罪主体二元化改造(即犯罪主体要件被赋予狭义犯罪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双重含义)、犯罪主体通过二元化改造和责任性判断同主观方面发生勾连、犯罪主体同主观方面一体化协调进行责任性判断。 这样,通过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主客观统一性”直接达致和对应犯罪构成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的阶层体系性要求,并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中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协调一致。应当说,本书将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改良为“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违法性要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责任性要件”两个阶层体系,实现了客观与主观、违法与责任的立体性复合判断,契合了现代法哲学转型和中国汉语元素的包容承续,有助于弥补“违法—有责”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客观存在的过于抽象的违法性判断与责任性判断之不足而获得相对于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优势。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后文在论述“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违法性要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责任性要件”四要件-两阶层体系的具体内容时,仅依次分别阐释“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含义及其内含诸要素,而对其“四要件—两阶层体系”的评价判断体系性特点不再重复阐明。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2—453页。 参见张明楷:《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载魏东主编:《刑法观与解释论立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207页;李永升:《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5页;陈兴良:《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讨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6页。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4页。 本自然段所引内容,除特别说明的以外,都引自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4—470页。 魏东:《当代刑法重要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0—352页。 陈兴良:《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讨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6页。 陈兴良:《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讨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6页。 这种观点被称为“三位一体”的新犯罪构成理论。所谓“三位一体”,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三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其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行为的主观罪过、行为的客观形式(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危害后果、因果关系。因此,这个“三位一体”的新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在把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个要件。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8页。 陈兴良:《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讨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