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犯罪构成内部各要件的关联性有所不同。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由于犯罪构成本身是将“犯罪构成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的方法来建立的体系,因此它就必然导致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间具有密切的相互依存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针对“行为整体”进行的分解,其三要件之间是相互独立并各自发挥独特评价功能的关系,三要件各自的意义有所不同,层层递进式地进行评价。 第五,对犯罪成立进行评价的次数不同。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以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为特征,集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于一体;这种特点决定了,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没有单独地将违法性与有责性作为犯罪成立的独立条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它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是采取三次评价的方式来完成的。 二、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争鸣 应当说,中国刑法学界目前针对犯罪构成理论问题的争议是非常激烈、十分尖锐的,以至有学者断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今天,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并且,学者提出的新看法、新建议非常丰富,如果要考虑各种观点的细微差别,我们难以用简短文字来概括这方面的学术争鸣。因此,我们这里只是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问题的争议进行一种粗略归纳。 我们认为,中国刑法学术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一)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坚持还是放弃的问题 对此,刑法学界有的主张坚持,有的主张放弃。 主张坚持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主张事实叙述(事实)和规范评价(价值)相结合、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主观认识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应当说具有其相对合理性。因为,就事实叙述与规范评价而言,所谓“事实叙述”与“规范评价”都只具有相对的界限,二者既不是绝对对立的,也不是绝对统一的,而应当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事实叙述中必然包含有规范评价的因素,同时,规范评价中也必然包含有事实叙述的因素。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坚持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和规范评价相统一的科学真理,其合理性是明显的。同理,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主观认识与客观真实等,也只有相对的界限,客观上是难以准确无误地将二者区分开来。其二,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 没有正确处理好一些逻辑问题,如没有对正当防卫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作出犯罪构成理论上的圆满回答,而是简单地将其归纳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缺乏理论说服力。但是,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所存在这些问题,也只是理顺内部逻辑关系和理论内部的改造问题,还谈不上全盘否定、放弃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其三,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对于四要件的具体设置所存在的问题,如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的设置与排列顺序等,也只是理论逻辑关系上的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理论改造来完善,这些问题同样不能成为全盘否定、放弃传统理论的充分根据。其四,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没有有力(有效)的出罪机能,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问题,其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因为刑事政策本身的问题,有的是因为刑法本身规定的问题,有的也可能是因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部的理论建构问题所致,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改造刑事政策或者刑法规定,或者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合理改造来完善,从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不能成为全盘否定、放弃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充分根据。 主张放弃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传统,而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而且现在形势发生变化了,这种理论并不能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不能很好地说明中国犯罪的实际情况与特点,不完全符合中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要求,所以应当加以改变。二是认为我国及前苏联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静态性,它不能反映定罪过程,而只是定罪结果的一种理论图解;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四要件总体上存在功能不明的问题,尤其在处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严重问题;而且,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也倍受争议,这些争议恰恰表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一种内在缺陷。 (二)中国应当全盘移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还是改良犯罪构成论四要件体系的问题 有的学者主张全盘移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不予修改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学者反对完全移植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认为不能完全否定我国传统理论,而主张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适当改造和完善,但在改造和完善的具体方案设计上又存在较大分歧,有的主张动大手术,有的主张动小手术,大致可以分为“三要件说”与“二要件说”两类主张。“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应是四个,而应是三个。三要件说具体又有许多不同看法,如认为三要件应包括犯罪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客体;或者认为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犯罪客体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即三要件包括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或者认为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即认为三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包含罪体、罪责、罪量等犯罪构成三要件的观点:罪体,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外在特征,包括主体、行为、客体、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罪责,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责任能力、责任形式等要素;罪量,是指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求,包括数额、情节等要素。而“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两个,即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 三、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