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控辩职能与审判职责。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方通常理解是可以包括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检警一体化),辩方包括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二者在相当情形之下应当形成有力对抗,即控方指控有罪或者罪重,辩方主张无罪或者罪轻。在一般意义上看,这是正常现象。但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依法还应有客观公正义务,而且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得违反。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应当说绝大多数检察官都是十分敬业、严守客观公正义务的,但是也可能有极少数办案人员可能并不理解、也不履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伪造证据、隐匿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等违法办案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有的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值得警惕。尤其是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官(乃至法院)依法公正审判案件的环境和能力较为有限,个别法官和法院可能不具有依法否决公诉机关指控的能力和担当,这一现象是特别值得当代中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予以充分考量和严肃对待的问题。在闲谈中,我们的一位辩护律师针对一起公诉案件中《起诉书》依法没有指控被告人因为放高利贷而获得的收益500余万元这一事实,笑着询问某法官“假如起诉了该500余万元为受贿金额,你作为法官来审判这个案件,听取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之后,你在比较认同无罪辩护意见的前提下是否敢于宣判该500余万元受贿的指控不成立”,该法官几乎是不假思索地回答道:“我肯定判有罪,只要检察院起诉过来,我一般不敢判无罪。”听者愕然。由此我想到了法官、法院,我们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心中充满正义并敢于依法公正裁判的,但是也无法排除少数法官存在办案能力不够和使命担当不足的问题,有些冤假错案的最终出现可能也难以排除法官责任。有时个别法官以讲政治、讲稳定、讲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一些被告人作出比较勉强的、甚至错误的定罪量刑,这也是值得法官乃至全社会反思的问题。在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如果说法官要将政治,那么法治应该是法官的最大政治,因为法治伟业是我党领导下全国人民确定的伟大事业,是我党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至于辩护人职能,这里难以展开系统的研讨,只想简略地说一说:辩护人应尽力依法进行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陈满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众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做到了。同时,有的案件还需要辩护人适当调整辩护策略,尽力帮助被告人依法获得最有利的处理结果。四天前(9月14日)我在乐山市同作为快播案的辩护人之一的刘立木律师交谈时,我问她“为何辩护人后来也提出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意见”,刘立木律师笑而不语。依我的理解,这可能是一种以“尽力帮助被告人依法获得最有利的处理结果”为宗旨的辩护策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