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主要是“强肉弱食”,而《反垄断法》反对的主要是“弱肉强食”,该标准有助于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各自的规制对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行为,不宜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当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在竞争法体系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在执法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协调。 关键词:强肉弱食 弱肉强食 相对优势地位 制度协调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困境及应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FXC051)、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课题“标准必要专利竞争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D091)及第57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2070209)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谭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