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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_法治研究(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治研究杂志社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一直呼吁确立的新制度,是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重中之重。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4个省份18个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走访调研,以座谈和统计的方式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机关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一直呼吁确立的新制度,是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重中之重。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4个省份18个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走访调研,以座谈和统计的方式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机关的适用现状以及适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破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难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对策

(作者简介:张智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流,湖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生。)


从“快播案”看当前电子数据运用困境                            

王志刚

摘  要:“快播案”的庭审暴露了当前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三大共性难题:电子数据的提取、电子数据的鉴定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电子数据提取中的问题表现在:第三方协助的合法性、数据提取的及时性和数据提取的完整性;电子数据鉴定中的问题表现在:鉴定人的资质、侦鉴一体化以及鉴定程序的规范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则表现在提取、分析过程的可回溯性以及电子数据保管链的可视性两个方面。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有助于破解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电子数据的困境。

关键词:快播案  电子数据  运用难点  析解思路

(本文系2015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网络犯罪证明体系研究”(编号:GLS(2015)D115)第二批重庆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网络犯罪治理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规则研究”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王志刚,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清代秋审与当代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高若辰 高铭暄

摘  要: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具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秋审  死刑复核  审级制度  逐级审转复核制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作者简介:高若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                          

高秀东

摘  要:为了突破传统刑事司法合作的局限性,欧盟以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将相互承认原则确立为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石。相互承认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作出的司法裁定,其合作范围大大超过传统司法合作范围。相互承认制度下的司法合作在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开展,极大简化了合作程序,加快了合作速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取消了双重犯罪原则和特定性原则,不适用本国国民不移交原则。相互承认司法裁定制度促进了欧盟各国的法律趋同,同时在法律有差异的情况下,通过规定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来缩小合作义务的范围。

关键词:欧盟  刑事司法合作  相互承认

(作者简介:高秀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


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的缺陷与完善

——兼评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胡学相 甘  莉

摘  要: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存在诸多漏洞。他们的民事赔偿权利被大量削减,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变相剥夺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被害人及其遗属索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十分有必要:取消不公平的相关司法解释,恢复刑事被害人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并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金额、补偿资金来源、补偿程序等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民事赔偿权利  国家补偿制度

(作者简介:胡学相,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莉,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讼诉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刘学在 王  静

摘  要:《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层次化  排除合理怀疑  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目的

(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静,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邓可祝

责任编辑:法治研究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