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诉讼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这一试点的重要内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和解时,需要解决和解形式、和解程序及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等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应积极利用和解制度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并重视和解在环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同时应完善和解程序,利用公开和解协议、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监督。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和解 程序 监督 (本文系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环境法视域下的公私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编号:SK2016A0144)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邓可祝,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副教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范解释 肖中华 摘 要:《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关键词: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 泄露 刑法解释 (作者简介: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 ——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 陈洪兵 摘 要:法的安定性及信赖利益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应与所解释的法律同步适用,无所谓溯及力问题,但因为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准立法性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乃实然的选择,民事司法解释应以是否侵犯一般人的信赖利益决定是否溯及适用。《刑法》第12条第1款中的“处刑较轻”,是指应选择适用对行为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因而即便不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所谓刑罚执行方式、程序性规定的变更,也可能影响溯及力适用。除继续犯外的所谓跨法犯,不应整体适用新法。实行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溯及力适用。行为时不同于犯罪成立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为行为时,而非重大损失发生之日。 关键词:溯及力 民刑比较 信赖利益 处刑较轻 行为时 (本文系“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作者简介:陈洪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吴宏伟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领域内道德法制化的规范约束体系,不仅通过规范设计将有悖商业伦理的市场行为纳入其规制范畴,更通过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增强成文法的文本规范适用之张力和弹性。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经济社会的变迁而亟待更新其规制范畴,2016年送审稿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回应。通过对送审稿中典型条款的考量,确立合理的不正当竞争规制思维、完善一般条款以及优化法律适用技术,是优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制范畴 商业伦理 市场秩序 (作者简介:吴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与功能 董笃笃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作为特别私法,它调整市场竞争领域内的法律关系。一旦面向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起落实国家政策目标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间的区分标准应是价值目标,而不再是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断探索创设新的价值目标的发生器,具有兜底性,应被视为构建有序竞争秩序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囊括各种可能的反竞争行为类型,应保持高度的体系性与价值开放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如同民法典的制订,就是要对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基础结构予以回填。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 法的功能 价值目标 调整对象 (作者简介:董笃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中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谭 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