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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的(3)

来源: 无讼阅读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17
摘要:三是,互动的文书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公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唯有公开,方能实现公平与公正。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及时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

  三是,互动的文书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公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唯有公开,方能实现公平与公正。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及时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按照周强院长的解释,“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生效法律文书上网,是法院自信的表现,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心,可以产生“倒逼”作用。同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又是四中全会决定的又一具体要求,而在此过程中,裁判文书可以充分引用律师代理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于是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借以实现律师代理意见公开,从而又强化律师的责任心,对律师提高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产生“倒逼”作用。这样的互动公开,将增加法官与律师的互信,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平与研究能力,真正实现共同体内的共同促进相互提高,可谓“比学赶帮超”效应应能显现。

  四是,互动的提示警示。法官与律师应当“对视”,这种“对视”其实是相互监督、相互提示、相互警示。我们应当做好“律师眼中的法官”与“法官眼中的律师”这两篇大文章。笔者在担任上海律协会长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专门给上海律协送达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就“近年来受理的律师服务纠纷案逐年上升”、“审理中发现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作了专项统计分析”,向上海律协“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司法建议”。该院时任院长沈志先亲自登门上海律协,送上司法建议,并征询律师们对法院与法官的意见与建议,反响很大,效果极好,一时传为佳话。

  五是,互动的任职安排。公开报道称:2013年,上海法院辞职的法官超过70名,而2014年,这一数字达到86名。因为工作关系,我与不少离职法官作过交流,其实许多法官在司改大背景下选择离去,并不完全是针对法院或司改的万般无奈,更多的是面向社会及法治的另一种选择。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上更多机构逾发重视法治人才的价值,更加看中法官职业的素质,争相且频频地向在职法官伸出橄榄枝,也属正常,甚至乐见。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既然大家共属共同体,只不过是在不同的战壕里、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而已,而目标却是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于是通过事业、感情、待遇、平台等吸引法官入“伙”,就算不点赞,亦属不差评。只要“流出”有序,只要“流后”规范(如严格遵守执业回避制度等),就是良性互动。正可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当然,在这个互动中更重要的是,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笔者早在2012年上海“两会”期间,就提交一份“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的提案,建议法院与律师协会共同制定推荐律师担任法官的细则,其中,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律师进行界定和认定的标准、条件、程序等,使得律师担任法官有制度性的安排,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模式。应当说,优秀律师出任法官,肯定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权”,更不是为了“官”,而是出于“荣”即法官的尊荣感,基于“信”即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

  今年4月,上海高院启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工作,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过起初这一改革措施好像“叫好不叫座”,似乎有点出人意料。据我了解,并不是律师们对出任法官“不想”、“不愿”、“不能”,而是“不敢”,觉得其出任法官之前景不那么明、程序不那么清、定位不那么确,再直白一点就是对司改尤其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预期不确定。从这一角度而言,司法改革应当充分吸收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的共同参加,其中,律师不应只是旁观者、被选者,还应成为参与者、共建者、共享者。上一周,上海律师商建刚放弃年创收千万的律师工作转型当法官的消息,不断刷屏微信朋友圈。一时间,如“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一般,各类媒体喝彩者有之,倒彩者亦有之。我倒是很欣赏一位法官在自媒体上的一篇文章,他的题目就是“欢迎我们即将的新战友”。文中说到:后来者居上,先到者当奋起,而不要“愤起”;我愿意成为你,是律师对法官最大的尊重。我个人认为,优秀律师当法官,或许并不是今日司改的重要内容、重点工作,但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却又具有标志性、标杆性的积极意义,其彰显的正能量、正效应不仅是不容忽视,简直是无可替代。

  六是,互动的权利保障。从律师的角度,要充分尊重并配合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而对于个别法官违反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和形式反映诉求,救济权利。

  从法官的角度,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目前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刑辩律师尤重,法庭活动尤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回避目前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律师尤为重视的一些敏感问题。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顽疾。再如庭审权利保障,如何真正实现“控辩平等、控辩平稳”。

  最近,不仅是律师界而且整个法律界,热议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刑法第309条的修改。有专家指出,刑法第309条规定旨在维护法庭秩序,确保法官的地位不会受到挑战。但是,刑法此项规范调整范围不宜扩大。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十分宽泛,刑法修正案应当把保护范围限定为法官,而不是扩大到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和暴力殴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侮辱、诽谤和威胁主要表现在言论方面,殴打则是一种暴力行为。假如出庭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那么,完全可以制止发言或者以藐视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如把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纳入调整范围,有可能会导致出庭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受到较多干扰。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如果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确定“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那么,可能会导致出庭律师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地维护。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一方面维护法庭秩序,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必须彻底废除“兜底条款”,不允许法官自我认定“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在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方面,必须考虑到各种因素,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审判有序进行,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出庭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我想,这样的建议,值得立法机关,还有人民法院给予充分重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