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角度而言,律师关注并认识司改,将会更加理解自身的职业价值;法官认识并理解司改,将会更加注重律师的功能发挥。例如,在关心员额制、法官遴选等问题的同时,律师也好,法官也好,正在关注且将会更加关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在以“命案必破”为要求的侦查原则下,律师极易被认定为“麻烦制造者”,“添乱者”甚至“捣乱者”,帮“坏人”说话于是也不是好人。庆幸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英明与鲜明地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我认真拜读了沈德咏副院长发表在《中国法学》杂志上的《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篇大作。沈院长特别指出,要“重视辩解辩护意见”。他在文中阐述到:审判特别是法庭审理,是发现案件疑点、消除争议、查明事实的最佳场合。而审判程序的特点就是“听讼”,关键是“兼听则明”,否则就没有必要设置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和法官中立主持的庭审模式。一些冤假错案反复证明,如果法庭有违司法中立原则,不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结果必定是“偏信则暗”、铸成大错。 应当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下,律师在法庭上不仅有一席之地,而且在法律地位上与控方平起平坐,有“席位”、有“地位”,于是有话语权,有作为。正如孔子所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庭审”不再是走过场,不再“虚置化”,而是真刀真枪,控辩双方唇枪舌战,你来我往,每一个证据都要被审查,每一名证人都要“过堂”,每一位鉴定人也要“上场”,而“庭审”不能再“打闷包”,要依法公开透明,甚至“全民目击”,于是“庭审”必然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专家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审理者应当是庭审的“亲历者”,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裁判原则。这种亲历性,在强调庭审活动与过程重要性的同时,无疑将律师的出庭活动尤其是律师辩护,置于不容忽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人民日报有文章言,“让律师说话,给法律尊严”,在这里,律师说话、律师说的话,不是“这个可以有”,应是“这个必须有”。 是不是可以这么说,法官充分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将会充分尊重及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公正司法必要的、重要的帮手,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律师制度设计,按沈德咏副院长在其《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所说的“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时代楷模”邹碧华说过一句话,信仰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的。同样,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也不应仅存在于理念层面、文件之中,而是用来实践的、实施的,在司法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 二、互动 同为法律职业人,法官与律师应该多多交流、交锋,甚至交融;不可避免交集、交往,但不可交易。我本人在十年前担任上海律协会长,在我们主办的一次论坛上,便专门邀请时任上海高院院长滕一龙同志给律师们讲“法官眼中的律师”,进而推进建立起法官与律师“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往”的互动工作机制。 邹碧华同志骤然去世后,上海律师界乃至全国的律师们,不约而同都对他表达了由衷的哀思与追忆,正是因为他一生致力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我一直说,邹碧华对律师的尊重,远远超出了对某一位个体律师的关心,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对律师行业的呵护、对律师制度的敬畏。重要的是,他是从司法公正的高度去理解并践行法官与律师的互动关系的,正如他在其《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的文章中写道的:“如果不能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日积月累,必将动摇法治的根基--信任,司法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律师与法官,和谐则共荣,对立则两败;和谐应是共鸣的“主旋律”,“死磕”最多为偶尔发生的“跑调走音”。追求和谐,构建互动,实现良性,是律师与法官共同的工作目标与价值追求,在这种良性互动中获取最大共识和最大“公约数”。 一是,互动的职业规范。作为一种职业与行业,法官与律师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自己的职业规范。如果说两者相交最为重者,应该一是德,二是能。正可谓德才兼备、德艺双馨、德技俱佳,而且,以德为上。孔子说:“片言可以折狱,其由也与?”我的理解,孔子说仲由即子路根据单方面的陈述就能判案,并不只是他水平有多高,只不过是孔子认为子路为人诚实,以诚相待,别人也不愿欺骗他而已。著名律师栾少湖早在2006年就做过一个问卷调查,关于“最欣赏的律师优点”,在被访法官中,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而选择“法律专业娴熟”与“业务精深”的比例也达41%;关于“最欣赏的法官优点”,在被访律师中,有42%的律师选择“业务精深”,有33%的律师选择“刚直不阿”。因此,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是相通的,因而也可以是互动的,不仅在制定与修订中互动,而且更在实施与操作中互动。职业规范的相通性与互动性,更为两者间的互动机制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规则基础,也会使得这种互动更加规范、更加持续。正是志同道合,志不同道不合,怎相谋,如何动。 二是,互动的规则制定。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审判规则时,应当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全过程与全方位的参与。律师不仅是法院规则的被动遵守者,而且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与引导者。正可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就指出:“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工作程序,保证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问律师。律师更多地代表民意,表达百姓的诉求。即使攻其一点也自有其来自于实践的理由支撑,虽不全面,但一定很独到,从而使得规则更完整、更完备、更完善。同样,律师行业的规则制定也需要法官的制度性参与,从宏观层面、从中间立场、从判例角度,避免偏颇,减少缺憾,使得律师行业规则更具有高度和前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