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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应“绝四”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会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4
摘要:公正审判应“绝四”
  《论语·子罕九》曰:“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即为人应杜绝四种弊病:不能主观臆断,不能绝对肯定,不能固执己见,不能唯我独是。

  “绝四”是儒家传统道德的一大特点,这涉及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人只有首先做到这几点才可以完善道德、修养高尚的人格。在本篇中孔子又云:“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在儒家传统道德中,智、仁、勇是重要的三个范畴,只有不断地求取知识,才能不再对现实世界的事物产生困惑;真诚的待人如己,才能不再为个人得失而忧愁;勇敢的实践前行,才能不再畏惧任何困难。《礼记·中庸》亦云:“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孔子是倡导了一种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行为尺度和人生态度。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事件分为三类:确定性事件、可能性事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在审判领域,同样也充满着诸多未知和变数。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承载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法官内在职业素养及外在职业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事实上,每个法官在自身能力与素养存在不同差异,也就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道德衡量与法律评判之间的差异。在审判工作中把好事实关、法律关、政策关,并达到审判公正,就要求法官在审判领域中遇到的疑难案件中要“绝四”,杜绝四种弊病,才能达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的高度。

  笔者将“绝四”通俗地解释为:“端正自己的思想,实事求是,辩证的处理案件,而不任性的看待或压制他人的自由意志。”

  端正思想态度。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官审理案件,不能主观臆断,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做到不急、不躁、不偏、不倚,公平地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确定事实的真相,根据非偏见的证据来判断事态。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官应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出发,从获得的证据出发,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依据对案件事实的掌控程度、遵循法律逻辑规则,严谨地做出裁判。

  遵循审判规律。西方有法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审判规律、坚守正确立场,不固执己见,不唯我独是,不因时、因人而改变。忠实服从证据规则,发现事实真相,找出裁判方向。法官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以法律为依据,增强裁判的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审慎辩证思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改革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部署。司法审判,牵涉诸多利益、自由甚或生命,失之毫厘则谬以千里,务须审慎。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专断,不任性。基于法律内在刚性及稳定性,同时要求法官不能抱残守缺、因循守旧,不拘泥、不固执,做到裁判灵活,做到融会贯通。充分发挥法官的辩证、创新的基本素养,勇立潮头,争做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体现胆识、气魄,诠释责任和担当。强化对案件的法律分析能力,能够甄别案件中的法律基础,使案件能够快速、有效地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会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