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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容伤害 安保机制亟待建立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昌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7
摘要:法官不容伤害 安保机制亟待建立
  【编者按】农历新年的工作刚刚开始,大多数人还沉浸在新年的欢乐气氛之中,却传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同志因二十多年前办理的一桩离婚案,在刚刚过去的除夕夜被当事人杀害的消息!令人痛心不已!我们对残害法官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我们更期待着完善的法官安全保障机制尽快建立

  伤害法官事件特点分析

  近年来,法官被殴打、伤害乃至杀害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且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伤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伤害法官的地点不限于法庭。不少伤害事件发生在法院的办公场所,如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办公室被离婚案件当事人砍倒在地。有些是直接在法庭发生,例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一方当事人因对法官不满,竟当庭将偷带进去的浓硫酸泼向法官,致使一位法官重度烧伤。有些伤害事件则是直接在法官家中,例如,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蒋庆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杀害案则是发生在法官的家中等。

  第二,被伤害的法官类型也不尽相同。伤害事件大多是针对承办法官发生的,例如,2016年初发生的法官马彩云被杀案、银行职员因对判决不满杀害承办法官案件等。也有些当事人则是因为对判决不满,冲进法院后不分青红皂白,胡乱砍杀法官,例如,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的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的血案,发生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的4名法官被当事人用刀捅伤的事件等。

  第三,伤害法官事件发生的时间段,大多数集中在宣判后。例如,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名当事人因不服判决,在案件判决作出后向案件的承办法官徐娜行凶,徐娜身中7刀,身负重伤;也有个别的伤害事件则是发生在宣判或者判后答疑时,如上文所述的湖北十堰法官被捅伤案,就发生在法官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人胡某送达法律文书并予答疑时。

  法官需要特殊的安全保障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类需求理论,“其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最基本的低级别的需求。”安全需求中最基本的是人身安全的需求,人一旦缺乏安全感则会“感到自己对身边的事物受到威胁,觉得这世界是不公平或是危险的。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危险的,而变得紧张、彷徨不安、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恶’的。”从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可以看出,只有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务,追求更高的需求满足。细言之,给予法官特殊的安全保障原因在于:

  第一,法官职业存在巨大的风险。诚如上文所述,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法官都是高危行业。原因在于一方面,法院本来就是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性质使之必然处于矛盾的焦点,法官也置身各种社会纷争的漩涡之中,法官的裁判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甚至有些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例如,刑事死刑复核。另一些做出过激举动的当事人则是离婚纠纷、拆迁纠纷的诉讼参与人,败诉后情绪激动,难以平复;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崇尚私力救济。“有些当事人因法律意识缺乏,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保全和提供证据,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却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容易做出偏激行为。”

  第二,司法和法官的权威尚未建立。在一个法制健全、司法公信力高、法官权威性强的社会,当事人能够比较理性地看待败诉,更多从自身角度出发寻找败诉的原因,而当下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足,一些当事人败诉后往往归咎于法院,认为法官没有公正审理。其一,当事人对裁判认可度低。在法治发达国家,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普遍较高,认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官的裁判。而在中国,法官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来自乡土社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一整套高度专业化的程序和术语,当事人难以理解,更难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大多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则迁怒于法官。其二,法官职业权威性不彰。法官职业在我国的权威性尚未普遍建立,个别关于司法腐败的报道更容易让人对法官职业产生质疑和不满。

  由于上述原因,中国法官比起法治成熟国家的法官,更容易受到质疑、挑衅和伤害,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被人身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因此,也更需要加以特殊保护。

  第三,裁判工作需要确保法官的内心安静。法官的司法权其实质是一种判断权,而判断的正确、公正性,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当事人提供证据,还原事实能力的强弱,法官本身法律素养的高低、司法经验的丰富程度,也需要法官本身保持一个平静和中立的心态。由于司法裁判是一种高级的、极为复杂的判断权,法官内心天平任何细微的倾斜和偏差都有可能造成最后裁判结果全面失衡。法官受到这种威胁,或者心存对安全隐患的担忧时,显然也无法保持中立的立场,这样极易产生司法不公。

  第四,不保障法官安全则无法确保司法公正。正是由于上述的原因,如果法官总是心怀不安、担忧,甚至在恐惧审理和裁判,那么,裁判的结果必然无法实现公平和正义,而一旦司法失去了公正,整个社会的公平调节就将失衡,必将危及整个社会的公正性和政权的稳定性。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害怕当事人闹事、信访已经出现了法官不敢轻易判决,或者违背内心确认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倾向。长此以往,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将不复存在,也将助长个别当事人威胁、恐吓、胁迫司法的气焰。

  以是之故,必须立即、全面加强对法官群体,尤其是中国当下的法官群体(延伸至整个司法辅助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其意义不仅在于保护法官这个群体和职业,更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良心。

  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五条建议

  (一)扩大法官安全保障的区域范围

  现行法律中,只有法官法提到了法官的住所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法官的安全保障都局限在“法庭”这个特定场合。其实在法庭之中,法官与当事人有一定物理距离,且当事人进入法庭前需要通过安全检查,降低了当事人携带武器的可能性,法庭内有录像监控,法庭外有法警,因此,法庭中法官安全受到威胁反而是比较容易控制和处理的。而法官担心、害怕、防不胜防的则是在法庭之外的恐吓、威胁或者伤害,如法官在住所、执行现场、法院办公室、法院周边、接待室、立案大厅、法官孩子学校周围等等。目前仅通过维护法庭秩序的方式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显然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官安全保障的区域范围,对于法官的安全保障不应局限在法庭、法院内、法院周围,而应涵盖法官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区域,并对通过电话威胁或者网络散布谣言的当事人绳之以法。

  (二)扩大法官安全保障的对象范围

  受到各种人身威胁、报复的不仅仅有法官个人,还包括法官的家人。马彩云被枪杀案中,马彩云的丈夫被歹徒打伤;奔波在甘肃陇南大山深处的法官张鹏曾被威胁杀全家;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的胡法官正是因为不能忍受当事人徐某对其女儿安全赤裸裸的威胁,才出手把徐某掀倒在地。可见,法官亲属的安全也容易因法官职业的影响,受到当事人的威胁。因此,法官保障的对象范围也不应局限于法官个人,还应及于其近亲属。该范围应当包括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同住的其他近亲属等。

  (三)降低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难度

  对于威胁法官安全的行为不予重视、惩戒不力,处罚时犹豫不决、轻描淡写,是导致部分当事人之所以敢于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诽谤、恐吓,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之所以惩戒不力,一是全社会对于威胁法官行为的认识不到位,只要没有发生严重伤害事故,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从干扰司法公正,乃至威胁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看待法官安全保障问题;二是法律法规对于威胁法官的行为规定不细致,对于威胁行为方式、地点等都存在较大的疏漏,在惩戒时往往发现无法可依;三是法院存在怕麻烦的矛盾心理。法院领导考虑到一旦对违法者采取必要的法律制裁,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顾虑较多,多采取消极躲避以求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四是追究威胁法官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程序繁琐。刑法虽然设立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是刑事诉讼需要借助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往往因时过境迁,难以举证,造成责任追究难。可见,要降低威胁法官安全行为的惩戒难度,既要从意识上高度重视对法官的伤害和威胁、恐吓的行为,也要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惩处这类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更加便捷容易。

  (四)事先做好法官的安全保障

  除了对伤害、杀害法官的行为予以严惩外,预先防控和预防比事后的追责和惩罚更为重要,也是对法官安全更进一步的保障。事后对伤害、杀害法官的凶手予以严惩,固然是法官安全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但是事先对这些行为的风险评估、预警、预防,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威胁、恐吓行为及时制止,防止事态的发生和恶化对于法官安全保障来说更为重要,也更有意义。首先,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侮辱、威胁、恐吓行为,同样严重影响了法官的人身安全,给法官造成了莫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司法扭曲和不公,危害极大;其次,当事人做出对法官的威胁、恐吓行为,意味着当事人对裁判极度不满,并且将败诉结果归咎于法官,也就预示着,有可能发生法官安全事故;最后,有关部门不重视,甚至放任对法官的侮辱、威胁、恐吓行为,往往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错失了将伤害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因此,建议对于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情绪激动,扬言对法官及其亲属事实暴力行为的威胁和恐吓时,公安部门应当快速反应、有效制止;同时加强对涉事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力度;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暴力倾向和可能性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

  (五)增加保护举措,增强保障力度

  健全和完善法官保障制度就应当将法官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泛泛而论要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并不能彻底消除对法官的人身威胁,因此有必要增强法官安全保障举措的力度。对于泄露或者公开司法人员其近亲属信息的,及时屏蔽相关信息,对于发布者、泄露者予以治安处罚;对于办理危险性较高的案件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当事人恐吓和威胁的,经法官本人申请,可以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特殊的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还可以对法官近亲属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对于轻微的滋事骚扰、跟踪尾随行为,除了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外,也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对于严重的恐吓威胁、攻击辱骂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可以通过快速及时的刑事处罚加以严惩。

责任编辑:胡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