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工业区××综合楼侧××楼,组织机构代码72××93。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田村××号,身份号码×××143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园××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6××07-3。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涉案电影《江山美人》正版DVD光盘外包装及片头显示该片由某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某某制作有限公司、某某影画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该剧导演为程某某,主演包括陈某某、黎某、甄某某、郭某某等。 2008年2月22日,某某制作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予北京某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独家拥有电影《江山美人》国语普通话及简体中文字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益和转授权益,期限为15年,同时声明除由北京某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及其书面确认授权的公司拥有该片在专属地区的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发行、出版或播映该片的行为皆为盗版,并确认北京某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有权或自行授权他人对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2008年3月12日,北京某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将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使用权授予原告,并授权原告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影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为:独家播映业务时间为2008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制止侵权时间自本片于2008年3月7日电影院公映日起至2011年6月6日。 2008年4月27日,某某影画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确认其并不拥有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版权或发行权。 (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880号公证书记载:2009年5月1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和该处工作人员齐某跟随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一同来到位于深圳市××区××工业区××综合楼侧××楼的飞××网吧。在公证员王某监督下,吴某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领取了“飞××网吧会员卡”一张。公证员王某随机选择了该网吧内编号为fxn179号的计算机,并监督吴某某在该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二、插入上述“飞××网吧会员卡”,登录该计算机;三、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王某事先准备的U盘,经公证员检查,该U盘内没有任何相关内容;四、在上述U盘中新建名为“飞××网吧”的w0rd文档;五、返回桌面,点击桌面上的“I-音乐电影”图标,进入该文件夹,双击该文件夹中名为“飞××内部影院”图标;六、在进入的页面左上方“搜索”栏中输入“江山美人”,点击“搜索”键后右侧显示“江山美人”图标及“在线观看”字样;七、点击右侧“在线观看”目录中的“江山美人”,弹出播放器窗口,开始播放电影《江山美人》,播放过程中片名显示为中文简体,片长为1小时26分01秒。 经比对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江山美人》与被控侵权电影《江山美人》,虽然后者系画面截屏,但根据播放软件显示的片长时间,可反映被控侵权电影可以完整播放,两者名称一致,主要演员一致,播放画面内容亦一致,可以认定两者的一致性。被告于庭审时确认被控侵权电影《江山美人》系在被告局域网中播放。 另查,被告于2001年6月1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版权证明、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88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江山美人》正版光盘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江山美人》的正版光盘外包装及影片片头有某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某某制作有限公司、某某影画有限公司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据此可以认定上述公司为涉案电影《江山美人》的著作权人。根据北京某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某某制作有限公司、某某影画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版权证明书,可以确认原告在授权期间享有涉案电影《江山美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起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江山美人》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电影《江山美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电影《江山美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的证据,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4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电影《江山美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原审宣判后,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上诉人一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深圳市冠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没有构成侵权。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充分,且原审判赔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电影《江山美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