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229号 原告西安安耐驰汽车环保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新郭门33号。 法定代表人郭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晖,男,1979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文会,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黄琳,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安耐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源街9号-1。 法定代表人吴月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登成,男,1979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仕贵,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安耐驰汽车环保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耐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安耐驰汽车环保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耐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安耐驰汽车环保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安耐驰汽车环保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安耐驰汽车环保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